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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英譯法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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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60003743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立法理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odt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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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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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序
公發布日
中/英文法規名稱
1.0
2017.03.23
CH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EN
Guidelines for Restriction Areas of Low-level Radioactive Waste Final Disposal Faci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