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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1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會核字第0970011012號
法規體系: 核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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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外
,其餘聘請會外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諮詢事項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核子設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核子設施申請建造、運轉之安全分析報告。
五、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作業。
六、其他有關核子設施之安全事項。


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有關核子設施人員暨專
家、學者等列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