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62)台原計字第 000
1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69)台會秘字第 037
5 號令修正發布法規名稱及第 1、2、3、4、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8)會綜字第 3
226 號令修正發布法規名稱及全文 8 條(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核子設施安全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70011
012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