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規範旨在明訂核能電廠運轉人員執照及資格證明之申請及測驗方式,並
列出作業程序、測試內容及考評標準,以作為實際作業的依據。
定義
一 運轉員:操縱核反應器控制裝置之個人。
二 高級運轉員:執行核反應器使用執照上之許可事項或指揮運轉員工作
之個人。
執照申請
一 運轉人員執照測驗由核子反應器持照人填具「核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申請書」 (如附件一、二) 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
二 執照申請書填寫方式及所須檢送資料詳如附件三。
三 原子能委員會依「執照應試人員資格審查標準」 (如附件四) 審核申
請資料,不符合測驗條件者,退還原申請機關;符合測驗條件者,由
原子能委員會安排測驗時程並通知申請機關。前述審查結果,原子能
委員會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申請機關。
四 申請運轉人員執照者如未通過筆試或 (及) 運轉測驗,得於接獲通知
之日起兩個月後申請第一次補考。其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二次通
知六個月後始得申請第二次補考。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三次通知
兩年後重行申請測驗。
附件四 執照應試人員資格審查標準
一 運轉員:
(一)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 經驗與訓練:
1 經驗要求
(1)二年以上電廠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為校能電廠經驗。
(2)在其欲申請執照之核能電廠至少有六個月以上的工作經驗,其
中至少三個月之運轉值班經驗。
2 訓練要求
(1)運轉訓練一年以上,其中至少三個月模擬器操作訓練。 (含高
級運轉員/運轉員訓練班半年以上,並經台電公司內部檢定考
試合格)
(2)接受過
反應器物理
熱傳流力
熱力學
電廠系統
電廠暫態變化等課程
(3)完成 ANS 3.1-1981, Section 5.2.1 所規定的課程,時數在
300 小時以上。
(三) 身心狀況:須身心健康且經醫學中心檢查合於 ANS 3.4 運轉人員
檢標準。
二 高級運轉員
(一)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 經驗與訓練:
1 經驗要求
(1)兩年以上核能電廠經驗。
(2)在其欲申請執照之核能電廠至少有六個月以上的工作經驗,其
中至少三個月之運轉值班經驗。
2 訓練要求
(1)運轉訓練一年以上,其中至少三個月模擬器操作訓練。 (含高
級運轉員/運轉員訓練班半年以上,並經台電公司內部檢定考
試合格)
(2)接受過
反應器物理
熱傳流力
熱力學
電廠系統
電廠暫態變化等課程
(3)完成 ANS 3.1-1981, Section 5.2.1 所規定的課程,時數在
300 小時以上。
(三) 身心狀況:須身心健康且經醫學中心檢查合於 ANS 3.4 運轉人員
體檢標準。
三 由運轉員升任之高級運轉員
(一) 資格:具有原能會所發同一核能電廠運轉員執照,且具有二年以上
實際操作經驗者。
(二) 身心狀況:須身心健康且經醫學中心檢查合於 ANS 3.4 運轉人員
體檢標準。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三請參閱原子能法規彙編上冊第 247~250 頁)
筆試及運轉測驗
一 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共分為筆試及運轉測驗兩大項,其測驗內容詳如附
件五。
二 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之筆試測驗各分四部份,其命題範圍詳如附件六
。
三 運轉測驗 (包括現場測驗及模擬器操作測驗) 其測驗範圍詳如附件七
。
四 執照測驗結束後由原子能委員會評定成績,其及格標準如附件八。
五 應試人員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補考時享有部份免試權利,免試
原則詳如附件九。
附件五
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內容
一 筆試
(一) 運轉員筆試項目
1 運轉原理、熱力學、熱傳及流體力學。
2 核能電廠設計;包括安全和緊急系統。
3 儀器和控制。
4 程序書;包括正常、異常、緊急和放射性控制程序書。
(二) 高級運轉員筆試項目
1 核能電廠運轉原理、流力、熱力學。
2 核能電廠系統設計、控制和儀器。
3 程序書;包括正常、異常、緊急和放射性控制程序書。
4 行政管理程序書、各種狀況及限制。
二 運轉測驗
(一) 現場測驗。
1 控制室部份。
2 廠房現場部分。
(二) 模擬器個人操作測驗。
(三) 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
附件六
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筆試項目命題範圍
一 運轉員筆試測驗項目
(一) 運轉員原理、熱力學、熱傳及流體力學。 (二五%) 包括:
1 基本核反應器特性和原理。
2 核能電廠各過程反應的專業知識。
3 表示電廠正常運轉的各參數值或測量值。
4 反應器反應過程中,各不同的參數控制,以及一次和二次側冷水
系統輔助系統。
5 當正常和異常運轉時 (包括暫態現象) 各記錄器的顯示值。
6 二次側系統的暫影響一次側的反應。
7 反應器物理的基本理論和計算。
8 流體的基本理論和計算。
9 熱源和熱傳的基本理論和計算。
10 熱力學的基本理論和計算。
11 溫度測量的概念。
12 密度、黏度、壓力和體積的概念。
13 液體內各參數改變的影響。
14 蒸氣表的使用。
15 傳導、對流和輻射的熱傳原理。
16 熱交換器的使用和自然對流循環的特性。
17 正常運轉的暫態時,上述各原理的應用。
(二) 核能電廠設計,包括安全和緊急系統。 (二五%) 包括:
1 電廠有關系統的設計特性。
2 用來保護輻射物質外洩的系統的設計及特性。
3 各不同流體和電力分佈系統和組件之專業知識。
4 有關核能電廠安全運轉之設計內容、維修和運轉期間各系統之相
互關係。
5 熟知需要使用安全和緊急系統的時機,並知道為何要有這些保護
系統。
6 正常電廠之運轉及誤動作 (Malfunction ) 時運轉員之立即行動
。
(三) 儀器和控制 (二五%) 包括:
1 核儀、流程和輻射偵測器之特性、訊號來源、控制室之指示和記
錄。
2 熟知核能電廠各控制系統及其連鎖。
3 源階、中階和功率階核儀的特性及操作原理。
4 離子腔、蓋革和閃爍偵檢器之相異點。
5 偵檢器的操作使用、位置、設定點以及在圖面上的表示。
6 控制系統的功用、運轉、連鎖關係、設定點、邏輯圖。
7 辨認異常儀器的顯示 (例如補償、電源喪失、空氣供應喪失、失
去信號) 及其處置概念。
8 基本儀器和控制迴路原理和控制元件操作原理和實務。
(四) 程序書;包括正常、異常、緊急和放射性控制程序書 (二五%) 包
括:
1 正常、異常和緊急時,各程序書如行政管理程序書和放射性物質
管理程序書之使用。包括注意事項及理由。
2 熟知正常運轉程序書的使用及其限值及限制。 (如 LCO)
3 熟知異常和緊急程序書使用時機和運轉自動反應及運轉員之立即
採取行動。
4 放射性物質管理程序書中運轉員的職責及放射性排放時個人所能
承受劑量。
5 運專規範內之運轉狀況、限制值等之熟知及瞭解。
二 高級運轉員筆試測驗項目
(一) 核能電廠運轉原理、流力、熱力學 (二五%) 包括:
1 反應器原理包括分裂過程、中子繁衍、中子源、控制棒效應和臨
界時的情況。
2 反應器和輔助系統之運轉特性;包括核能、水力、熱能、空氣、
電力、冷卻水、化學等各方面。
3 燃料元件之特性和損壞之偵檢、準騰的效應和控制棒的影響。
4 爐心特性的曲線。
5 控制棒微皆和積分本領曲線 (單支或整群) 、週期反應度曲線、
溫度和功率係數曲線、毒素 (氙、釤、硼等) 對反應器功率控制
的影響。
6 以數學定量表示反應器一些特性。
7 電廠運轉中,熱與能的循環轉換。包括反應器熱能的設限。
8 熟知核電廠產生熱能的參數特性。
9 流體力學的基本原理。
10 核反應器流體性質與流速的關係。
11 核能電廠中用來使熱自爐心移除之方法及參數。
12 當一次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將熱移除時,其他使爐心冷卻的方法如
何建立。
13 瞭務影響冷卻系統機械設備之可能狀況,例如硼的沈澱等。
14 飽和曲線的使用,氣泡對熱傳、流力影響。
15 減輕爐心受損的方法並瞭解其重要性。
(二) 核能電廠系統設計、控制和儀器 (二五%) 包括:
1 有關用來保護放射性物質外洩的系統設計及其特性。
2 電廠各不同系統之分佈和機械組件特性。
3 核儀以及各偵檢器控制系統之設計特性。
4 辨認當異常顯示發生時之設計特性及其處置。
5 核能電廠各有關系統之設計基礎及其設計特性暨使用時機。
(三) 程序書;正常、異常、緊急和放射性控制程序書 (二五%) 包括:
1 反應器和輔助系統之運轉程序書,包括行政手冊和運轉規範之引
用。
2 異常和緊急運轉程序書的使用及立即行動之採取與判斷。
3 運轉規範規定之狀況和設限。
4 熟悉運轉和維護時可能引起之輻射傷害。
5 基於輻射防護,熟知原子能法輻射防護法規規定。
6 流體排放限值、輻射強度的偵測以及轉換成劑量的計算方法。
7 允許廢料及輻射物質排放之許可值。
8 熟悉劑量合理抑低概念及作法。
9 有關廢料傳輸儲存之各系統程序書之使用。
10 燃料吊換、儲存和爐心裝運之各程序書使用,以及避免臨界反應
的偵測。
(四) 行政管理程序書、各種狀況及限制 (二五%) 包括:
1 所有影響電廠運轉的程序書之瞭解。
2 電廠運轉的設限和安全的考慮包括運轉規範的規定的設計基礎。
3 允許設計變更的步驟與程序。
4 影響整個電廠安全運轉的緊急情況及處理。
5 運轉規範中,有關人員的配置及品保記錄報告系統等。
附件七
運轉人員執照測驗運轉測驗範圍
一 瞭解控制室內所有警報 (alarm ) 的意義和來源,以及應該立即採取
的步驟,並預期可能導致的結果。
二 熟悉反應器起動前的檢查程序,以便準備反應器機組的起動。
三 正確運用電廠內的各項設備,能夠將反應爐從次臨界狀態提升到額定
功率。
四 由控制室儀表的顯示,隨時掌握反應器的狀況,並確知其在安全狀況
之下。
五 對電廠內之輔助廠房及緊急系統非常熟悉,且能靈活及正確使用。並
要求在任何緊急情況下,能手動起動之。
六 必須能執行某些簡單重要的計算,如:燃耗、控制棒之棒位、預測臨
界的位置、簡單熱功率計算等。
七 熟悉電廠內各廠房的設備佈置及儀表的指示。
八 熟悉廠內各廠房內輻射劑量的分佈概況。
九 對電廠內輻射防護設備及輻射安全規定必須明瞭,以求工作人員的安
全。
一○ 一旦有緊急狀況發生,應考人必須立即按程序,採取行動,故運轉
人員對緊急程序,必須充分的瞭解。
一一 對電廠運轉程序,必須充分瞭解,並按規定操作反應器。
附件八
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格標準
一 運轉員及格標準
(一) 運轉員筆試成績總平均在八○%以上,各單項成績不得低於七○%
。
(二) 現場測驗成績經評定合於運轉員程序。
(三) 模擬器個人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合於運轉員程度。
(四) 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合於運轉員程度。
二 高級運轉員及格標準
(一) 高級運轉員筆試成績總平均在八○%以上,各單項成績不得低於七
○%。
(二) 現場測驗成績經評定合於高級運轉員程序。
(三) 模擬器個人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合於高級運轉員程度。
(四) 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合於高級運轉員程度。
三 應試人員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成績未符合上述標準時,則須依規定重
行申請測驗。
附件九
運轉人員執照測驗補考免試原則
一 應考人申請補考,可享有部份免試權利。
二 筆試、現場測驗、模擬器個人操作測試、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如僅
有一項未達及格標準,則在下一次申請補考時,其他參項准予免試。
三 筆試、現場測驗、模擬器個人操作測試、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如有
兩項未達及格標準,則在下一次申請補考時,須全部重考。
四 就筆試而言,如某中某一部份未達及格標準,則筆試不及格。
五 經過三次考試 (第一次測驗及兩次補考) 如仍未通過測驗,則兩年後
之再申請測驗應全部重考。
執照核發及換發
一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經評定及格者,必須在控制室見習擬任職務三個月
後,始由原子能委員會核發給運轉人員執照。
二 運轉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年。
三 持照人須在執照所指定之電廠及機組擔任運轉工作,且依執照種類之
不同而擔任相關之職務。
四 持照人須依照運轉規範等有關規定,確實安全執行反應器之運轉工作
。
五 持照人在執照有效期間內依再訓練方案之規定接受訓練。
六 執照期滿三十天前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
(一) 填具「核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換照申請書」 (如附件一○)。
(二) 最近六個月內之體檢報告。
(三) 僱用單位推薦函。
(四) 運轉再訓練測驗合格證明。
七 申請人若合於「運轉人員執照換發審查標準」 (如附件一一) ,由原
子能委員會換發給新執照。
附件一一
運轉人員執照換發審查標準
一 再訓練要求:
(一) 課程講解
課堂講解至少須達九○小時,其中分為:1.固定課程2.可調整課程
兩部份。有缺課時必須於當年度補課,方式得採課程講解或自行研
讀為之,但須經測驗合格,且自行研讀課程時數不得超過總時數的
1/5 (十八小時) 。
1 固定課程
固定課程每年須達六○小時以上,且不得挪移。課程內容詳附表
一所示各項 (課程名稱不必完全相同) ,須於兩年內全部完成。
2 可調整課程
可調整課程每年為三○小時,由訓練單位在兩年內自行運用,課
程內容則以運轉相關課程為褘 (如運轉經驗回饋等) 。
(二) 模擬器與現場操作
模擬器操作每年須完三○小時以上,課程內容應包括正常、異常及
緊急程序書之操作,如附表二所示之四大項目,但其細項得由各廠
依實際需要自行規劃之。
(三) 經電廠年度再檢定測驗及格。
(四) 經原子能委員會選定接受鑑定抽測及格。
二 身心狀況:
身心健康且經醫學中心檢查合於 ANS 3.4 運轉人員體檢標準。
三 持照運轉人員兼任講師之授課時數,得抵充再訓練時數,惟相同課程
不得重複列計。
四 若未實際從事電廠運轉工作或再訓練不符合要求者,須通過筆試或 (
及) 運轉測驗。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請參閱原子能法規彙編上冊第 265~268 頁)
執照修項及廢止
一 基於安全之理由,原子能委員會得對持照人之工作範圍加以限制。
二 持照人員若有重大違規事項或身心健康不足以繼續擔任運轉工作時,
原子能委員會得吊銷其執照。
三 持照人若患有不適宜擔任運轉工作之疾病時,電力公司應於一個月內
以書面通報原子能委員會。
運轉人員再鑑定
一 運轉人員再鑑定以抽測為主,鑑定方式分為筆試和模擬器操作兩項,
必要時得加考現場測驗,其命題範圍以各電廠提報之再訓練教材為藍
本。
二 原子能委員會得依下列因素選定接受再鑑定之電廠:
(一) 運轉績效
1 因運轉疏失所造成之跳機事件次數及嚴重性。
2 因運轉疏失所造成之異常事件報告 (RER) 件數及嚴重性。
3 其他因運轉疏失而有潛在影響之事件。
(二) 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
1 再訓練計畫及教材品質。
2 運轉經驗回饋之辦理情形。
3 再訓練上課情形。
4 再訓練紀錄之可信度。
5 電廠主管對再訓練之督導與考核情形。
6 相關單位抽測結果。
(三) 過去兩年內電廠有關運轉缺失之違規事項。
(四) 電廠為提高運轉訓練品質作之努力。
三 原子能委員會得依下列因素選定接受再鑑定之運轉人員:
(一) 過去兩年內有重大違規或操作疏失者。
(二) 再訓練自行研讀比例較高者。
(三) 電廠自行評鑑成績較差者。
(四) 再訓練成效有疑慮者。
四 再鑑定測驗結束後由原子能委員會評定成績,成績及格標準如附件八
。
五 對於再鑑定不及格人員,台電公司於接到原子能委員會正式通知後,
應立即停止其執照運轉工作。
六 再鑑定未通過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第一次補考。其
仍未通過者,得於不超過原持有執照之有效期間內申請第二次補考;
但若接獲通知之日已超過原持有執照之有效期限,則得於一週內專案
申請補考。第二次補考未通過者,不得再補考。
七 再鑑定之筆試、模擬器操作、現場測驗,如僅有一項未達及格標準,
則在下一次申請補考時,其他項目准予免試。
(法源資訊編:附件八請參閱原子能法規彙編上冊第 263 頁)
資格證明
一 資格證明種類分為三類:高級運轉員資格證明、運轉員資格證明及運
轉技術資格證明。
二 申請人應填具「核反應器運轉資格證明申請書」 (如附件一二) 向原
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 原子能委員會依「資格證明應試人員資格審查標準」 (如附件一三)
審核申請資料,不符合測驗條件者,退還原申請機關;符合測驗條件
者,由原子能委員會安排測驗時程並通知申請機關。前述審查結果,
原子能委員會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通知申請機關。
四 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資格證明測驗之項目、內容、範圍、及格標準、
補考規定與執照測驗相同。
五 運轉技術資格證明測驗之項目、內容及模擬器操作命題範圍詳如附件
一四,其及格標準與執照測驗相同。
六 申請運轉技術資格證明者,如未通過測驗,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個
月後至一年內申請補考,補考時享有部份免試權利 (詳如附件一五)
。
七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經評定及格者,由原子能委員會核發給資格證明,
但不得據以操作核反應器。
附件一三
資格證明應試人員資格審查標準
一 運轉員資格證明
(一)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 經驗與訓練:
1 經驗要求
(1)一年以上核能電廠經驗。
(2)在其欲申請資格證明核能電廠至少有六個月以上的工作經驗。
2 訓練要求
(1)運轉訓練一年以上,其中至少三個月模擬器操作訓練。 (含高
級運轉員/運轉員訓練班半年以上,並經台電公司內部檢定考
試合格)
(2)接受過
反應器物理
熱傳流力
熱力學
電廠系統
電廠暫態變化等課程
(3)完成 ANS 3.1-1981, Section 5.2.1 所規定的課程,時數在
300 小時以上。
二 高級運轉員資格證明
(一)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 經驗與訓練:
1 經驗要求
(1)一年以上核能電廠經驗。
(2)在其欲申請執照之核能電廠至少有六個月以上的工作經驗。
2 訓練要求
(1)運轉訓練一年以上,其中至少三個月模擬器操作訓練。 (含高
級運轉員/運轉員訓練班半年以上,並經台電公司內部檢定考
試合格)
(2)接受過
反應器物理
熱傳流力
熱力學
電廠系統
電廠暫態變化等課程
(3)完成 ANS 3.1-1981, Section 5.2.1 所規定的課程,時數在
300 小時以上。
三 運轉員技術資格證明
(一)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 經驗與訓練:
1 經驗要求
(1)一年以上核能電廠經驗。
(2)在其欲申請執照之核能電廠至少有六個月以上的工作經驗。
2 訓練要求
(1)運轉訓練至少三個月模換器操作訓練,並經台電公司內部檢定
考試合格。
(2)接受過
反應器物理
熱傳流力
熱力學
電廠系統
電廠暫態變化等課程
(3)完成 ANS 3.1-1981, Section 5.2.1 所規定的課程,時數在
300 小時以上。
附件一四
運轉技術資格證明測驗內容
一 筆試
(一) 運轉原理、熱力學、熱傳及流體力學。
(二) 核能電廠設計:包括安全和緊急系統。
(三) 儀器和控制。
(四) 程序書:包括正常、異常、緊急和放射性控制程序書。
二 運轉測驗
(一) 模擬器個人操作測驗。
‧命題範圍由抽棒至臨界後
(二) 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
‧命題原則
-以正常升、降載之運轉操作為主。
-異常操作限於單一故障事件。
‧命題範圍如附。
附件一五
運轉技術資格證明測驗補考免試原則
一 應考人申請補考,可享有部份免試權利。
二 筆試、模擬器個人操作測驗及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如僅有一項未達
及格標準,則在下一次申請補考時,其他二項准予免試。
三 筆試、模擬器個人操作測驗及模擬器團體操作測驗,如有兩項未達及
格標準,則在下一次申請補考時,須全部重考。
四 就筆試而言,如其中某一部分未達及格標準,則筆試不及格。
(法源資訊編:附表一~二請參閱原子能法規彙編上冊第 272-8~272-14
頁)
執照轉換
一 運轉人員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或執照到期後半年內申請轉換為資格證
明,逾期不再受理。
二 運轉人員資格證明不得申請轉換為運轉人員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