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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0980018736號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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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本規範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以下簡
    稱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環境輻射監測的目的,為確保輻射工作場所周圍民眾的健康與安全,
    並確認環境中的輻射造成民眾有效劑量在法規限度以下,具體的目標
    有下列五項:
(一)推算與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
(二)確實瞭解環境中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
(三)評估輻射工作場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種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四)驗證輻射工作場所之安全運轉及管制放射性排放。
(五)提供輻射工作場所附近正確環境輻射資訊。

三、設施經營者對本準則第十七條之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
    範圍,應參酌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下列因子評估:
(一)氣象資料。
(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土地利用。
(五)排放口位置。
(六)海流狀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四、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應依下列規定,先檢具環境輻射監測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運轉前三年,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並進行至少二
      年以上環境輻射背景調查。
(二)運轉期間,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報下年度之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監測項目,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連續直接監測)
      、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及運
      轉時放射性物質可能擴散途徑之環境試樣,且敘明試樣種類、取樣
      頻次、取樣地點 (應以地圖標示) 、取樣方法試樣保存、分析方法
      、偵檢靈敏度及相關參考文件。
(二)監測結果評估方法,包括飲水,食物攝食量等劑量評估參數與劑量
      評估方法。
(三)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執行方法說明。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運轉前之環境輻射背景調查,依下列規定:
(一)監測地點應作為運轉後的預定監測地點選定參考。
(二)選擇具代表氣象特性之地點,設置連續性氣象監測裝置。
(三)至少每月取樣分析一次空浮微粒。
(四)至少每半年取樣分析一次沉積物及當地所生產的主要農產品、水樣
      及生物。
(五)不同時間及地點之各種試樣的對照值。
    前項背景調查取樣地點之選擇,需考慮輻射工作場所特性、村落、人
    口的分布、氣象、水文、地形的影響、特殊產物的存在、取樣的難易
    等。

貳、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作業
六、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作業,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累積劑量之
    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等。其監測站應設置於輻射工作場所附近及關鍵群
    體地區。

七、連續直接監測偵檢器之使用,應採用高靈敏度偵檢器,如閃爍偵檢器
    或充氣式偵檢器。並能於短時間針對輻射劑量率變動執行連續性監測
    。
    偵檢器需與遙測系統整合,自動將連續監測結果和氣象觀測的數據傳
    送至監控中心,供監視、數據之貯存及處理,監測結果可與氣象觀測
    數據相對照。
    前項氣象觀測須為連續性氣象觀測裝置,其設置應於輻射工作場所附
    近選擇可作為代表監測地區及局部地區的風向、風速、氣溫、大氣穩
    定度、降雨量等氣象資料之地點。

八、前點第二項所稱遙測系統,指數據處理系統和中央控制裝置,能將各
    監測點的直接輻射劑量率傳送至監測中心集中監視,並做數據收集、
    記錄、整理、分析等處理工作。
    遙測系統須具備有下列性能:
(一)最少五分鐘收集數據一次。
(二)最少每小時記錄數據一次。劑量率超過每小時零點五微西弗者,則
      記錄時間應予縮短。

九、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宜採用靈敏度高和操作簡便之熱發光劑量計
    (Thermoluminescent dosimeter,TLD)。並於不受場所輻射影響的
    地區,設置對照站。

參、環境試樣取樣及放射性活度分析作業
十、環境試樣分析內容需包括:
(一)試樣種類。
(二)取樣頻次。
(三)取樣地點(應以地圖標示)。
(四)取樣方法。
(五)試樣保存。
(六)分析方法。
(七)偵檢靈敏度。
(八)相關參考文件。

十一、試樣種類應考慮輻射曝露途徑與環境生態,陸地上應對輻射工作場
    所周圍土地利用的情形加以評估;海洋方面考慮場所附近海域之海產
    物,與漁獲量及消費情況。
    試樣種類應依輻射工作場所之特性,選擇下列試樣:
(一)以產量高的農、漁、牧產品為優先(如:稻米、蔬菜、奶樣等)。
(二)指標生物試樣。
(三)混合試樣(混合試樣必須在固定時間、地點採取相同的試樣,均勻混
      合後再分析或計測)。
(四)沉積物(土壤、岸砂及底泥)試樣。

十二、取樣頻次如下:
(一)陸地沉積物的累積狀況,試樣最少每半年取樣分析一次。
(二)民眾體內劑量評估之試樣,最少每季取樣分析一次;季節性的食品
      及生物試樣可於收穫期或漁獲期取樣分析。
(三)評估放射性落塵之影響,最少每月收集一次。

十三、取樣地點及方法,應選擇具代表性且在固定地區採取同種類試樣。
    並應於不受輻射工作場所影響之地點設置對照站。

十四、連續直接監測、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及環境試樣分析之種類、頻次、
    監測數及監測方法參考附件一實施。

十五、環境試樣分析之試樣保存期間及型態依附件二實施。

十六、放射性核種及活度之分析方法,採用儀器直接分析或放射化學分析
    兩種,設施經營者應依不同分析方法訂定分析作業程序。

十七、偵檢靈敏度應依環境試樣分析目的分別訂定:
(一)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應依環境、試樣及核種之特性訂定偵檢靈
      敏度。
(二)環境試樣之放射性分析及能譜分析,其最小可測量值(Minimum
      Detectable Amount, MDA)評估方法依附件三規定實施。

肆、監測結果評估、品質保證及預警措施
十八、監測所測得之數據在輻射工作場所運轉正常條件下,取其近五年平
    均值與其三倍標準差(正負三倍標準差)為其正常變動範圍。

十九、監測結果評估,應包括飲水,食物攝食量等劑量評估參數及劑量評
    估方法。
    監測結果評估應依下列項目進行:
(一)累積劑量直接監測監測結果的評估。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結果的評估。
(三)放射性落塵的影響評估。
(四)累積狀況的評估。
(五)有效劑量的推算及評估。

二十、監測結果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監測值的信賴度。
(二)依監測結果推算有效劑量的適當性及關係。

二十一、民眾劑量之評估應依下列方式分別進行:
(一)體外劑量。
(二)體內劑量。
    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為監測輻射工作場所放射性氣體排放或輻射場變動
    等非常態性劑量率之變動,不用於評估體外劑量。

二十二、體外劑量評估、體內劑量評估方法及劑量評估參數依附件四規定
    計算。

二十三、環境輻射監測之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依主管機關之環境輻射監測
    品質保證規範辦理。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單位,應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游離輻射領
    域中之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認證。

二十四、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單位之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環境試樣放射性分
    析之行動基準可接受最小可測量(Acceptable Minimum Detectable Amount,
        AMDA)要求,如附件五。環境試樣監測結果大於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結果應予記錄。

二十五、設施經營者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敘明環境試樣紀錄基準、環
    境試樣調查基準。
    前項調查基準由設施經營者依其輻射工作場所狀況訂定,並送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

二十六、環境試樣監測結果超過調查基準時,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實施。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基準參考附件六規定實施。

二十七、環境試樣分析結果與計測誤差的三倍值比較,分析結果大於三倍
    計測誤差且大於紀錄基準時,應記錄於環境監測報告。
    試樣監測結果若超過調查基準時,設施經營者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
    二項規定立即進行內部查證,並於確認數據後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書面報告應於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十八、有效劑量評估結果,應說明造成最大個人劑量地點、曝露途徑,
    並於環境輻射監測季報及年報註明。評估民眾有效劑量的重要參數依
    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辦理。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季報及年報應載明事項,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設施經營者並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及每年結束後三
    個月內提報。
    數據紀錄格式應包括試樣名稱、取樣地點、取樣日期、分析類別、分
    析方法、分析結果(含核種名稱)、最低可測活度、分析日期、分析人
    員、分析單位。

二十九、連續直接監測測得劑量率大於每小時零點三微西弗時,設施經營
    者應於季報或年報中,說明劑量率異常值發生前後二日內之劑量率變
    化曲線及異動原因之評估。

三十、放射性落塵警戒值及因應措施如附件七。

三十一、輻射工作場所外劑量評估報表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