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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學術機構輻射防護委員會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0600142421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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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機構為因應需要,其所
使用放射線之強度、數量及核種種類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本會為加強各
使用系、所間之輻射安全管制工作,確保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特制訂本
導則以供採行。

輻射防護委員會之設立及其職責:
一  各院、校之游離輻射防護,由院、校長負全責,下設輻射防護委員會
    執行本院、校之輻射防護工作,由院、校長負責主持,其餘組成人員
    如下:
 (一) 委員:由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系、所主管或
      資深工作人員擔任。
 (二) 輻射防護專業人員。
 (三) 行政人員。
二  輻射防護委員會職責:
 (一) 評估輻射防護措施計畫。
 (二) 審核輻射工作人員之操作能力及資格。
 (三)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管制。
 (四) 定期檢討及修訂輻射防護措施計畫。
 (五) 定期 (至少每半年乙次) 稽查各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場所之輻射防護措施,如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停止其作業,並
      限期改善。
 (六) 定期 (至少每季乙次) 召開輻射防護委員會,檢討全院、校輻射安
      全作業。
 (七) 制定輻射防護訓練計畫,並督導實施。
 (八) 審核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採購案和評估工作場
      所及各項設備配置是否符合輻射安全規定。
 (九) 督導處理全院、校內所發生之各類輻射意外事件,並將發生原因、
      處理經過與所採取之改善措施等作成報告,函報原子能委員會。
 (一○) 每半年 (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 將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之使用、異動情形製成報表函送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職責:
一  擬訂全院、校之輻射防護措施計畫,並經輻射防護委員會同意函報原
    子能委員會核備後,據以執行輻射管制作業。
二  督導各系、所輻射安全管制作業。
三  將輻射防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輻射偵檢、人員劑量及物質、設備之
    清點盤存等各項有關輻射防護資料,分別予以記錄保存及執行。
四  瞭解各類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流程,檢討改進其
    作業程序,期使輻射防護工作符合「合理可達低限」的要求。
五  提供工作人員所需的各類輻射防護在職訓練。
六  定期就全院、校實際輻射安全作業,提出改進、修訂意見。
七  負責全院、校輻射工作場所之安全評估作業,如有需要應另洽請專家
    協助評估。
八  執行作業場所及其四週之環境偵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