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來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機構為因應需要,其所
使用放射線之強度、數量及核種種類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本會為加強各
使用系、所間之輻射安全管制工作,確保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特制訂本
導則以供採行。
輻射防護委員會之設立及其職責:
一 各院、校之游離輻射防護,由院、校長負全責,下設輻射防護委員會
執行本院、校之輻射防護工作,由院、校長負責主持,其餘組成人員
如下:
(一) 委員:由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系、所主管或
資深工作人員擔任。
(二) 輻射防護專業人員。
(三) 行政人員。
二 輻射防護委員會職責:
(一) 評估輻射防護措施計畫。
(二) 審核輻射工作人員之操作能力及資格。
(三)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管制。
(四) 定期檢討及修訂輻射防護措施計畫。
(五) 定期 (至少每半年乙次) 稽查各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場所之輻射防護措施,如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停止其作業,並
限期改善。
(六) 定期 (至少每季乙次) 召開輻射防護委員會,檢討全院、校輻射安
全作業。
(七) 制定輻射防護訓練計畫,並督導實施。
(八) 審核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採購案和評估工作場
所及各項設備配置是否符合輻射安全規定。
(九) 督導處理全院、校內所發生之各類輻射意外事件,並將發生原因、
處理經過與所採取之改善措施等作成報告,函報原子能委員會。
(一○) 每半年 (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 將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之使用、異動情形製成報表函送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職責:
一 擬訂全院、校之輻射防護措施計畫,並經輻射防護委員會同意函報原
子能委員會核備後,據以執行輻射管制作業。
二 督導各系、所輻射安全管制作業。
三 將輻射防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輻射偵檢、人員劑量及物質、設備之
清點盤存等各項有關輻射防護資料,分別予以記錄保存及執行。
四 瞭解各類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流程,檢討改進其
作業程序,期使輻射防護工作符合「合理可達低限」的要求。
五 提供工作人員所需的各類輻射防護在職訓練。
六 定期就全院、校實際輻射安全作業,提出改進、修訂意見。
七 負責全院、校輻射工作場所之安全評估作業,如有需要應另洽請專家
協助評估。
八 執行作業場所及其四週之環境偵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