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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7: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異常道路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核輻字第11200195222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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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妥善處理肇因於道路路面所含非天然砂石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所產
    生之「輻射異常道路」及其廢棄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定義:
 (一) 天然放射性物質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
      NORM) :指任何自然物理狀態 (非人造) 存在之放射性核種的物質
      ,且該核種之物理與化學特性未經人工改變,但不包括輻射源、核
      燃料及核物料。
 (二)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
      之地方。
 (三) 道路地區人員:係指該道路之行人、車輛駕駛人員及乘客、道路兩
      旁住家及商店 (攤販) 、例行上下班人員、道路清潔人員、交通指
      揮勤務人員、停車場等管理崗哨勤務人員和可能與此道路有關之其
      他人員。
 (四)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係指扣除天然背景輻射,由道路
      路面所含非天然砂石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所評估出道路地區人員之
      年有效等效劑量。

三、輻射異常道路: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大於五毫西弗者為「輻射異常道路」
    ,其評估程序與方法及處理方式,依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

四、道路路面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測及道路地區人員
    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
 (一) 道路路面經發現有輻射異常現象時,道路管理機關應進行道路路面
      之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以鑑定核種種類。並依據「道路輻射
      劑量率量測程序與方法」(如附件一)及「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
      等效劑量評估程序與方法」(如附件二)進行輻射劑量率量測及人
      員劑量評估。
 (二) 前款道路路面之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測及道路
      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道路管理機關得委託核能安全委
      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為之。
 (三) 道路管理機關於完成道路路面之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
      量率量測及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後,應將結果製成
      報告書,保存年限至少五年。其內容除載明第一款量測與評估所規
      定之各項項目及結果外,亦應載明下列各項:
     1.道路所在縣市鄉鎮、街路名稱。
      2.道路路面輻射劑量率偵測區段示意圖。
      3.量測及評估之儀器 (型號、序號、校正日期) 、量測日期、作業
        人員及機關 (構) 名稱。
     4.須經量測及評估機關 (構) 之中級以上輻射防護人員簽署。
 (四)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或離地表一公尺
      之輻射劑量率 (包含背景輻射值) 大於 0.5微西弗/小時者,道路
      管理機關應於七天內將報告書提報核安會。
   核安會確認後之道路路面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
      測及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結果,應函覆道路管理機
      關,並為後續道路輻射處理之依據。必要時,核安會得派員實施複
      測。

五、處理方式:
 (一)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小 (等) 於一毫西弗者,為不需作
      任何處理之路面。其剷除廢料依「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
      暫行作業要點」辦理,其再利用須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
      放射性物質限制要點」之規定。
 (二) 道路路面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測及道路地區人
      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經核安會確認後,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
      等效劑量大 (等) 於五毫西弗者為「輻射異常道路」。依本要點第
      六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三)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但小於五毫西弗者,
      得由該道路管理機關自行決定所需採取之改善措施。經道路管理機
      關決定剷除者,依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六、道路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 清除前:
   1.道路管理機關應覓得適當處置場所,面積需足夠容納清除後之廢棄
      物,且經核安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評估不致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
      標準後,報請核安會核准。
   2.道路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核安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提報清除作業
      計畫書 (內容包含:清除地段、廢棄物名稱、數量、作業時間、作
      業方式、運送作業、輻射防護安全作業及處置作業之輻射影響分析
      等之敘述) 。
   3.所有工作人員於作業前均應接受輻射防護安全講習。
 (二) 清除中:
     依道路管理機關提報並經核安會核准之清除作業計畫書及工業安全
      衛生等相關規定實施。
 (三) 清除後:
   1.計算廢棄物總體積並紀錄及附圖示。
   2.處置場所依核安會天然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暫行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3.如需異動,應事先報經核安會同意後始可為之。

七、核安會應執行事項:
 (一) 清除前:
  1.處置場所之會勘。
  2.清除作業計畫書之審核。
 (二) 清除中:
  1.現場輻射安全作業之視察。
  2.運送輻射安全作業之視察。
 (三) 清除後:
   稽查處置場所之妥善管理。

八、替代方案:
  道路管理機關提出之清除、貯存或處置等之可行替代方案,經核安會
    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要點之部分或全部。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