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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核子事故緊急偵測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000013943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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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因應核子事故發生時,國內各有關單位全面展開臺灣地區緊急輻射偵測
作業,以掌握時效。

作業內容
一  在事故發生初,由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 (以下簡稱偵測站) 以電話通
    知各原落塵取樣單位,將試樣 (膠紙、抽氣、水盤) 儘速以快遞或限
    時信函寄至偵測站進行分析。
二  環境試樣採集雨水、飲用水、牛奶、土壤、草樣各乙件,葉菜類二件
    ,取樣量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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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  集  類  別│雨  水│飲 用 水│牛  奶│土  壤│植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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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  樣  量  │  4升 │  4升   │  4升 │2公斤 │3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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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頻次以每日取樣為原則,並直接進行加馬分析。
    採樣責任區如下:
 (一)  臺灣電力公司負責台北縣 (基隆市) 、屏東縣 (市) 。
 (二)  核能研究所負責桃園縣 (市) 。
 (三)  清華大學負責新竹縣 (市) 。
 (四)  偵測站負責台中縣 (市) 至高雄縣、市。
 (五)  原子能委員會負責台北市及東部地區。
三  偵測結果:
    當日分析結果 (如附表) 立即以電傳或電話通知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
    護處及偵測站彙整,以便原子能委員會統一發佈。
    臺灣地區核子事故緊急偵測加關分析結果
                                        單位:微微居里/公斤或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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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 │      │      │      │    │      │      │
│日\ 地 \目│飲用水│雨  水│牛  奶│土  壤│葉菜類│葉菜類│
│  期\ 點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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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原子能法規彙編下冊 第 6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