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因應核子事故發生時,國內各有關單位全面展開臺灣地區緊急輻射偵測
作業,以掌握時效。
作業內容
一 在事故發生初,由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 (以下簡稱偵測站) 以電話通
知各原落塵取樣單位,將試樣 (膠紙、抽氣、水盤) 儘速以快遞或限
時信函寄至偵測站進行分析。
二 環境試樣採集雨水、飲用水、牛奶、土壤、草樣各乙件,葉菜類二件
,取樣量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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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集 類 別│雨 水│飲 用 水│牛 奶│土 壤│植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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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 樣 量 │ 4升 │ 4升 │ 4升 │2公斤 │3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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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次以每日取樣為原則,並直接進行加馬分析。
採樣責任區如下:
(一) 臺灣電力公司負責台北縣 (基隆市) 、屏東縣 (市) 。
(二) 核能研究所負責桃園縣 (市) 。
(三) 清華大學負責新竹縣 (市) 。
(四) 偵測站負責台中縣 (市) 至高雄縣、市。
(五) 原子能委員會負責台北市及東部地區。
三 偵測結果:
當日分析結果 (如附表) 立即以電傳或電話通知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
護處及偵測站彙整,以便原子能委員會統一發佈。
臺灣地區核子事故緊急偵測加關分析結果
單位:微微居里/公斤或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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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 │ │ │ │ │ │ │
│日\ 地 \目│飲用水│雨 水│牛 奶│土 壤│葉菜類│葉菜類│
│ 期\ 點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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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原子能法規彙編下冊 第 6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