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應填妥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執照申請書並檢附經濟部核准設立之
誤件影本暨下列各項資料送本會審核。
一、射源之詳細資料,包括名稱、來源、出廠日期、放射強度等。
二、照射室牆壁、屋頂、地板等屏蔽體之材質、厚度與密度。
三、照射室屏蔽及機械設備之結構與耐震程序。
四、照射廠房四週環境及與鄰舍相隔之距離。
五、照射室入口位置圖與其警示標誌或裝置。
六、安全操作之連鎖控制系統。
七、射源儲存水池之水處理系統、水質要求及監測裝置。
八、照射室空調系統。
九、照射物品之傳送系統。
一○、火警偵測設備及自動滅火裝置。
一一、輻射防護措施計畫。
輻射防護措施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輻射安全小組成員及小組會議頻次。
二、工作人員輻射防護在職訓練計畫及訓練紀錄之保存。訓練計畫內容應
包括 (一) 授課人員 (二) 訓練課程 (三) 訓練頻次與時數。
三、人員輻射劑量之限制。
四、人員劑量計之種類、數量、計讀單位、計讀頻次及計讀紀錄之保存。
五、輻射偵檢儀器之種類、數量、型號、適用範圍、校正單位、校正頻次
及校正紀錄之保存。
六、輻射偵檢與洩漏檢查之實施程序、頻次與紀錄之保存。
七、輻射安全管制之實施細節。
八、工作人員體檢之特約醫院及實施例行體檢頻次與特別檢查之時機。
九、射源運送、安裝及更換之作業程序。
一○、輻射照射作業及意外事件處理程序。
一一、射源報廢之處理措施。
應設置業經本會認可之輻射專業人員。
放射性物質之操作應由領得本會操作執照人員擔任。
爆裂物、易燃物或腐蝕性強之物質不得照射。
照射之食品應以衛生署公告項目為限 (實驗研究項目,不在此限) 。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