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飲用水中總阿伐、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最大許可濃度:
(一) 總阿伐濃度不得超過五五○貝克/立方公尺。
(二) 總阿伐濃度超過二○○貝克/立方公尺時,須進行鐳二二六及鐳二
二八之分析,鐳二二六和鐳二二八混合物最大許可濃度為二○○貝
克/立方公尺。
二 飲用水中貝他最大許可濃度:
(一) 總貝他濃度不得超過一八○○貝克/立方公尺。
(二) 總貝他濃度超過五五○貝克/立方公尺時,應進行加馬能譜分析及
鍶八九、銫一三四之分析。如測得分裂產物,須進行鍶九○之分析
。鍶九○最大許可濃度為三○○貝克/立方公尺。
三 飲用水中貝他及加馬最大許可劑量:
(一) 飲用水中之貝他及加馬所造成之全身或任何體內器官之年等效劑量
,不得超過四○微西弗。
(二) 全身或任何器官導致四○微西弗/年等效劑量之人造放射性核種濃
度,以每人每天飲用二公升之飲用水,每週曝露一六八小時的模式
計算。若水中存在二個或更多核種,其對全身或任何器官之年總等
效劑量,不得超過四○微西弗。
四 飲用水放射性含量超過最大許可濃度或最大許可劑量時,應即通知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
即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