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目標
一 為加強發電、醫學、農業、工業、教學、研究及其他產業所產生放射
性廢料之管理,保障國民安全,維護環境生態品質,避免現代及後世
受到放射性廢料之不利影響,特訂定本方針。
第 二 章 策略
二 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處理、貯存設施之除役
,應以目前可行技術為基礎,針對我國實際需要,繼續研究發展,以
確保安全。
三 放射性廢料之產生者,應積極設法減少其產生量及體積。
四 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由產生廢料者自行或
委託政府核准之機關 (構) 為之,並支付所需之各項費用。
五 放射性廢料之管理應考慮國民之安全與環境保護,並應尊重有關國際
公約。
六 加強推動研究發展、教育及溝通宣導,厚植放射性廢料管理之根基。
七 健全法令規範、管理制度及資訊系統,促進放射性廢料管理工作之績
效。
八 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採境內、境外並重原則,積極推動;不論境
外是否可行,仍應在境內覓妥處置場址備用。
第 三 章 措施
九 健全法令規範及管理制度:
(一) 檢討並修訂法令規範,加強發電、醫學、農業、工業、教學、研究
及其他產業所產生放射性廢料之管理。
(二) 加強放射性廢料之委託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制度。
(三) 建立基金制度,由放射性廢料之產生者攤負費用,以供放射性廢料
管理之需。
(四) 健全天然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之安全管理,以避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
響。
一○ 保護自然、社會及人文資源:
(一) 放射性廢料之貯存場或處置場,應儘量設於人口稀少地區。
(二) 放射性廢料之貯存場或處置場之設置,以不妨礙周圍地區資源永
續使用及保育為準。
(三) 大量放射性廢料之運送,應儘可能採用海運,減少陸上運送。
(四) 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設施之除役,應採拆除方式為原則,使場
址之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
一一 加強安全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一) 放射性廢料營運設施之開發行為,應提出營運設施之安全分析報
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從其規定。
(二) 放射性廢料營運設施,應設置環境輻射監測系統。
(三) 健全稽查制度,並加強稽查作業,以確保放射性廢料處理、運送
、貯存及最終處置之安全。
一二 加強貯存及最終處置方案之規劃:
(一) 提昇低放射性廢料貯存之安全,並研究長期安全貯存方式之可行
性。
(二) 加強推動低放射性廢料境內處置計畫,儘速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與
安全分析。
(三) 繼續推動低放射性廢料之境外處置計畫,並應遵守國際規範,確
保運送及處置作業之安全。
(四) 積極推行用過核燃料廠內中期貯存計畫。
(五) 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下,尋求在國外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
之可行性。
(六) 繼續執行用過核燃料及高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方案之規劃,儘速
提出先期可行性方案及實施方案。
一三 加強放射性廢料管理之研究發展、教育及溝通宣導:
(一) 培育國內放射性廢料管理中、高級人力,延攬海外高級人才,參
與放射性廢料管理之研究發展工作。
(二) 整合學術、研究及放射性廢料產生單位之研究資源,加強放射性
廢料管理研究工作。
(三) 建立全國性放射性廢料管理資訊體系,並推展放射性廢料管理之
社會教育及溝通宣導工作。
(四) 積極參與放射性廢料管理之國際合作與國際會議,吸收並引進技
術與經驗。
(五) 推動及鼓勵民間參與放射性廢料營運與研究發展工作。
(六) 廣籌經費,加強放射性廢料營運與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