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
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六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