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2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會技字第103002018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為規範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以下簡稱輻射監測中心)任務、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作
    業應遵循事項,爰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

二、任務
    輻射監測中心任務如下:
 (一) 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二) 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
 (三) 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 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三、動員及成立時機
(一)二級開設: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輻射監測中心主任接獲
      核安會通知後,應立即通知各任務編組參與機關(單位)之專責人
      員進駐應變作業場所,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一級開設: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廠區緊急事故」(含)以上事故時,輻射監
      測中心主任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完成中心一級
      開設,賡續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任務編組及分工
 (一) 輻射監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整備及應變相關事宜,由核安會輻
      射偵測中心主任擔任之。另置副主任三至五人,協助主任處理有關
      事宜,分別由核安會、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
      營者,指派專責主管擔任之。
 (二) 輻射監測中心下設輻射偵測隊、技術組及行政組,由核安會、國家
      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等派
      員組成,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1.輻射偵測隊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外環境輻射偵測及度量。
      (2) 環境及生物試樣之放射性含量調查。
      (3) 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放射性污染之偵測及管制事項。
      (4) 人員與車輛之輻射偵測及應變人員之輻射防護事項。
      2.技術組
      (1) 事故嚴重程度、輻射可能影響範圍及劑量之評估。
      (2) 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之建議。
      (3) 氣象資料之蒐集及評估分析。
      (4) 應變人員輻射劑量監測及管理。
      (5) 其他有關技術資訊之提供及問題之解決。
      3.行政組
      (1) 作業場所軟硬體建置、測試、維修及操作等作業。
      (2) 民眾預警系統之施放。
      (3) 緊急動員通知及擔任各應變單位聯絡窗口。
      (4) 人員食宿、支援車輛及防救災資源調度事項。
      (5) 其他緊急應變有關之行政事項。

五、作業場所
 (一)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
      適當地點提供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
      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作業場所設置要求如附件。
 (二)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指定一適當地點為
      後備場所,以因應事故惡化無法作業時,人員及設備遷移作業之需
      。 

六、作業程序
 (一) 輻射監測中心主任接獲核安會或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應指示各編組專責人員依規定進行各項應變作業,並隨時掌握人
      員動態及應變作業情形,適時通報核安會或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 
 (二) 當事故機組經控制已不再惡化,並逐漸恢復正常運轉狀態,無執行
      緊急應變任務需要時,依核安會或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
      撤除輻射監測中心後,人員歸建。
 (三) 進駐機關(單位)於事故期間應詳實記錄相關緊急應變作業情形,
      於事故解除後,送核安會彙整作成緊急應變總結報告。

七、其他
 (一) 各機關(單位)應將進駐輻射監測中心之專責人員進行任務編組,
      並將編組名冊(含緊急聯絡電話)函送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備查,
      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
 (二) 編組作業人員之輻射防護要求,應依輻射工作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機關(單位)相關人員執行輻射監測中心任務卓著者,由各機關
     (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