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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700105294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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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修正規定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綜合概述
一、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提出貯存設施申請之緣由、背景
及目的。
(二)專有名詞:報告應以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名詞為準,非常用或自行編譯
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查詢對照。
(三)引用法規、設計準則及參考文獻: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
引用的法規、設計準則及參考文獻,並於報告內文第一次引用處以上標顯
示序號,以利審查比對。前述法規、設計準則及參考文獻引用規定如下。
1.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法,凡於現行
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2.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技術規範,並註
明其名稱、公 (發) 布單位、公 (發) 布日期及版次。
3.除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應比照前款之方式條列。

二、設施綜合概述
(一)位置:說明設施之地點,並檢附適當比例之地圖。
(二)貯存型式:說明貯存設施型式及貯存方式。
(三)使用年限:說明貯存設施之運轉年限及作業時程規劃。
(四)作業程序:說明低放射性廢棄物 (以下簡稱廢棄物) 搬運、接收、貯
存等作業流程,並檢附操作流程圖。
(五)貯存容量及總活度:說明貯存設施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大貯存容量及
放射性核種總活度。
(六)貯存廢棄物及其盛裝容器之種類與性質:
1.廢棄物的來源、種類、型態、數量及其分類方式。
2.廢棄物各項物理、化學及輻射特性。
3.盛裝容器之材質與規格。
(七)設施內之配置:應以適當比例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示比例尺、
方位、區域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形,必要時應附有剖面圖或
透視圖,俾明確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形。

第二章 場址之特性描述
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者,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資料,並註
明引用文件名稱及編號。惟涉及本貯存設施安全設計與安全評估所需之者
,應詳細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本章應提供下列資
料:
一、地理環境及特性:提供一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清楚標明貯存設施所有
場界範圍與附近重要地理特徵,包括道路、河川、鄉鎮、山脈、湖泊、海
岸線等。

二、地質及地震:說明場址所在地區之地層、地質構造、活斷層、歷史地
震等之調查結果,並提供地質圖、地質剖面圖及斷層分布圖等資料。

三、水文:描述場址所在地區之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飲用水
源等資料的蒐集及調查結果。

四、氣象:描述場址所在地區之氣溫、平均相對濕度、降雨量及強度、風
速、風向等氣象資料;另視貯存設施申請型式之特性,提供場址所在地區
之降雨日數、颱風、氣壓等氣象資料。上述資料提供為有紀錄以來至少三
年之年平均值及極端值,且應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資料不足
時再進行現地調查一年。

五、周圍人口概況:
(一)場址為中心並以適當比例地圖標示半徑五公里範圍內鄉鎮市之位置及
人口超過一千人之聚集點。
(二)關鍵群體所在地點、生活或活動特性資料之調查結果。

六、交通狀況:提供場址附近交通運輸系統(包括鐵路、公路、海運等)之
運輸能力及負荷量等資料。

七、貯存設施附近有邊坡或水道者,應說明水土保持現況,並說明順向坡
、山崩、地滑與土石流等坡地災害之調查結果。

八、貯存設施鄰近海岸者,應說明潮汐特性、海嘯、颱風暴潮及近岸地形
效應等海岸環境特性基本資料。

九、其他足以影響設施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十、場址特性參數佐證文件:場址特性調查結果,應說明設施設計基準與
評估所需場址特性參數,並檢附明確充分之佐證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文件。

第三章 設施之設計基準
一、構造安全設計
(一)建築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配置。
(二)土木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質與設計標準。
(三)結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防震設計、防颱設計、結構分
類、設計荷重及其組合等。
(四)防洪及防水之設計:描述設施防洪之排水系統,防止海嘯及洪水灌入
設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貯存設施之措施。
(五)消防系統設計:描述設施內消防系統設計所遵循之法規、標準及規範
,有特殊之預防火災發生、防爆或除熱等設計者,亦應一併說明。
(六)設施結構物耐熱性、耐久性、抗腐蝕性、抗磨損性、抗輻射及除污等
之設計,應詳細描述採用之材料。
(七)設施構造安全監測設計。
(八)其他有關設施本體結構安全之設計。

二、輻射安全設計
(一)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各區域或作業之輻射劑量限值。
(二)輻射屏蔽設計:針對貯存廢棄物含有放射性核種之活度、比活度及貯
放位置,說明貯存設施輻射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厚度及幾何
空間位置等有關設計資料。
(三)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作人員輻射
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輻射管制區與監測區之劃分及其輻射防護及監測設備等之設計。
2.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貯存、再取出及控制室等作業區職業
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廢棄物包件表面輻射劑量率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者,應說明廢棄物搬運
遙控設計。

三、作業安全設計:依設施配置圖描述設施接收、貯存、再取出等重要作
業之安全設計,包括該作業區特有之貯存設備、搬運吊卸機具設備、操作
控制系統、照明設備、通風排氣系統等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輔助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暫貯區、輸送系統、核種分析或輻射偵
測系統、檢整系統、粉塵與廢水處理系統及降低盛裝容器腐蝕速率等系統
之設計。

五、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給排水、供氣、照明、一
般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

六、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依場址、結構體或作
業特性所需加強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包括火災、爆炸、放射
性氣體外釋、廢棄物桶堆傾倒、吊卸廢棄物桶或貨櫃掉落、排水系統失效
、入滲量異常增加,或設施內積水等補救措施。

七、設計資料應檢附適當比例尺之詳細圖說,設計細部或分析資料得列報
告附冊備查。

八、設計基準之檢核分析:說明設施各項設計基準符合「放射性廢棄物處
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規、技術規範與工業標準之
檢核分析。

九、設計基準評估佐證文件:設計基準評估應檢附明確充分之佐證資料及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第四章 設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說明施工規劃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規、標準、規範、施
工階段及施工範圍等,並檢附適當圖說。

二、施工計畫:貯存設施之建造應擬具可行施工計畫,包括主要施工項目
、時程及管理方法等,並檢附適當圖說。

第五章 設施之運轉
申請貯存設施運轉或換照時,設施運轉資料可引用運轉技術規範者,註明
引用運轉技術規範之章節即可。設施之運轉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廢棄物運送:包括廢棄物由產生地點至貯存設施之運送路線;廢棄物
盛裝容器之檢視;容器表面輻射、污染及核種之偵檢;運輸設備之污染偵
檢與除污;交運文件之查驗;廢棄物相關文件之管理與保存等。

二、廢棄物接收標準:
(一)盛裝容器及其內容:說明各種可接受之廢棄物盛裝容器的材質、容積
、標示及其盛裝之廢棄物種類與狀態。
(二)輻射強度:應以毫西弗/小時為單位,提供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表
面之輻射劑量率接收標準。
(三)表面污染:應以貝克/平方公分為單位,提供廢棄物盛裝容器表面之
污染活度接收標準。
(四)重量:因貯存設施之設計特點而須限制廢棄物及容器之總重量時,應
提供重量之接收標準。
(五)其他涉及設施接收設計之限制條件。

三、接收及貯存作業:包括廢棄物接收程序、廢棄物檢驗項目及其方法和
標準、廢棄物吊卸搬運方式及其設備機具,廢棄物貯存及再取出操作程序
,廢棄物資料保存等。

四、貯存期間之檢視作業:描述貯存期間之例行偵檢,包括輻射劑量率及
溫、濕度之監測,盛裝容器或廢棄物之定期檢查。

五、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之說明。

六、公用設備或系統操作之說明。 

七、貯存設施及各項設備、系統之維護保養作業。

八、作業流程圖:以流程圖標示作業順序及其控制方法,重要步驟應說明
相關設備之操作特性與限制條件。

九、申請運轉執照時,檢附貯存設施運轉程序書清單。

第六章 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貯存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能、責任
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貯存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員額、職
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管理、監督及輻射
防護、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消防人員、品質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

三、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貯存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括各項作
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時程及授課人員資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
格檢定辦法等。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經營者對貯存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程序,包
括興建、試運轉及運轉作業程序書之審查與安全稽核,作業程序或系統設
計變更之審查,及審查與稽核文件管理等。

五、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序,包括
設備管制、維護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品保及人員與車輛出入之污染管制
等。

第七章 設施之安全評估(含預期之意外事件評估)
一、構造安全評估:說明貯存設施結構之耐震安全評估,提供具有代表性
之程式輸入檔(含電子檔),說明其評估方法計算結果。評估時應說明包括
下列各項:
(一)引用之設計地域參數與技術規範之名稱。
(二)設計水平地震力係數與設計地表加速度。
(三)說明結構設計之最大容量與安全餘裕數值。

二、輻射安全評估:分析貯存設施正常運作時可能導致工作人員及設施外
民眾接受體內、體外曝露的各種曝露途徑,評估其所造成之最大劑量,並
與相關法規作比較。評估時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貯存設施運貯作業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
(二)貯存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評估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體內、體外
輻射曝露劑量。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各項,必要時得列
報告附冊備查:
1.概述:簡要說明評估之目的、專有名詞、引用法規、評估基準及評估方
法等。
2.廢棄物:詳述廢棄物之種類、型態、材料、組成、比重、形狀、堆積方
式及位置、尺寸、數量、放射性核種成分及其活度、能譜強度等。
3.屏蔽結構體:詳述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形狀、尺寸及位置
等。
4.評估模式:詳述模式之評估方法,並說明評估模式選取之原因及使用限
制,提供模式確認、校正與驗證,以及參數敏感度和不確定性分析等相關
資料。
5.評估之假設:設明評估過程中之各項假設及其合理保守性。
6.劑量評估點(區):說明評估點(區)選取之原因及其幾何座標位置。
7.評估參數:評估參數要確保其可靠性。對於經評估而得參數,應說明其
評估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可靠性。對於引用之數據,應說明引用之出處及
理由。提供具有代表性之程式輸入檔(含電子檔),輸入檔之廢棄物、屏
蔽結構體及劑量評估點應提供實體與其相對幾何座標對照表,必要時應以
立體圖加以標註。
8.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劑量限值比較,說明評估結果之
合理性以及設施之安全性或未來運轉之限制。
9.參考文件。

(三)廢棄物運送、接收作業對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直接輻射曝露評估

(四)廢水、廢氣處理系統排放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五)放射性核種滲入地層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三、系統、設備或組件之安全評估:說明設施主要系統、設備或組件之安
全評估,並與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及工業標準之檢核及說明。

四、意外事件之安全評估:
(一)意外事件分析:描述貯存設施可能遭遇的各種可能意外事件及其發生
機率,並說明其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意外事件分析項目至少應包括

1.運搬吊卸意外事件。
2.火災意外事件。
3.天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坡地災害及洪水事件等。
(二)工作人員及民眾劑量評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發生後可能導致工作人
員及設施外民眾所接受之劑量。
(三)意外事件之預防設計或措施及應變措施。

五、安全評估結果之檢核分析:說明設施各項安全評估符合設計基準、「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規之檢核分
析。

六、設施安全評估佐證文件:設施安全有關之評估方法及數據,應檢附明
確充分之佐證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第八章 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者,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
但應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輻射防護作業及環
境輻射監測計畫,其內容如下,並應檢附有關圖表及有關法規符合性檢核
分析說明: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貯存設施之作業特性、貯存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與
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撰寫輻射防護計畫。

二、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
作業準則」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九章 品質保證計畫
為確保貯存設施設計、建造及運轉之品質,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提出建造及
設計品質保證計晝,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出營運品質保證計畫,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面。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十章 消防防護計畫
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者,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
但必須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第十一章  設施之保安
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者,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
但必須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保安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安組織之目的、編組、管理及訓練。

二、周界實體阻隔物及警報監視系統。

三、門禁管制、進出人員查核、保安通訊設施。

四、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第十二章  除役規劃
說明貯存設施未來之除役構想,包括除役時機、除役目標及預定未來提出
除役計畫書之日期。本設施設計已考量有利於未來除役作業之事項,亦應
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