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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外釋計畫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0950028715號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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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本導則依據「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
    之規定,申請廢棄物外釋應提出外釋計畫。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外釋計畫之編撰內容格式,供業者申請一定活度或比
    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申請之依循。依本導則所建議之格式
    內容提撰者,將有助於資料準備之完整性,並縮短審核所需之時間。

參、外釋計畫內容概要
    應依管理組織及權責、來源及特性、量測及分析方法、外釋方式及場
    所、品質保證方案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詳加說明。非核子反應器
    設施固體廢棄物之外釋計畫內容概要,如附件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固
    體廢棄物之外釋計畫內容概要,如附件二。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