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導則依據「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
之規定,申請廢棄物外釋應提出外釋計畫。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外釋計畫之編撰內容格式,供業者申請一定活度或比
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申請之依循。依本導則所建議之格式
內容提撰者,將有助於資料準備之完整性,並縮短審核所需之時間。
參、外釋計畫內容概要
應依管理組織及權責、來源及特性、量測及分析方法、外釋方式及場
所、品質保證方案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詳加說明。非核子反應器
設施固體廢棄物之外釋計畫內容概要,如附件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固
體廢棄物之外釋計畫內容概要,如附件二。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