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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0950036486號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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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實施之「放射性廢棄
    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
    定,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建造執照者,應檢附安全分析報告
    送審。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經營
    者(申請人),於申請處理設施建造執照時,所檢附安全分析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編撰內容之依循。依本導則所建議之內容撰寫者,將
    有助於資料準備之完整性,並縮短審核所需之時間。

參、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詳如附錄。

附錄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第一章  綜合概述
        一、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
              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提出處理設施申請之緣由、背景及
              目的。
        (二)專有名詞:報告應以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名詞為準,非常用
              或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查詢
              對照。
        (三)引用法規及設計準則:
              1.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
                方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2.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
                技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發)布單位、公(發)
                布日期及版次。
        (四)參考文獻:除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應
              比照前款之方式條列。
        二、設施綜合概述
        (一)位置:簡要描述設施之地點,並以適當比例之地圖說明。
        (二)處理型式:說明處理設施型式及處理方式。
        (三)使用年限:說明處理設施之運轉年限。
        (四)處理容量及總活度:說明處理設施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以
              下簡稱廢棄物)最大處理容量及放射性核種總活度。
        (五)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與性質:
              1.廢棄物的來源、種類、型態、數量及其分類方式。
              2.廢棄物各項物理、化學及輻射特性。
              3.其他。
        (六)設施內之配置:應以適當比例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
              示比例尺、方位、區域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
              形,必要時應附有剖面圖、平面圖或外視立視圖,俾明確
              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形。
第二章  場址之特性描述
        處理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或緊鄰於其他既有核子設施時,可引或併
        用該既有核子設施之資料,註明文件名稱及編號即可,惟若屬本
        設施安全設計與安全評估所需之必要資料,應於相關章節內檢附
        ,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本章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理環境及特性:提供一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清楚標明處理
            設施所有場界範圍與附近重要地理特徵,如道路、河川、鄉
            鎮、山脈、湖泊、海岸線等。
        二、地質及地震:提供地質鑽探資料,包括主要地層單元、岩石
            及土壤類別、地層柱狀圖等;提供地震調查資料,包括地震
            紀錄、地震區、活動斷層及海嘯等資料。
        三、水文:描述場址附近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飲用
            水源等資料的蒐集及調查結果。
        四、氣象:描述場址附近一年以上實測值之氣溫、平均相對濕度
            、降雨量及強度、風速、風向等氣象資料。
        五、周圍人口概況:以場址為中心,並以適當比例地圖標示半徑
            五公里範圍內鄉鎮市之位置及人口超過一千人之聚落。
        六、交通狀況:提供場址附近交通運輸系統(包括鐵路、公路、
            海運等)之運輸能力及負荷量等資料。
        七、其他足以影響設施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第三章  設施之設計基準
        一、構造安全設計:
        (一)建築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
              配置。
        (二)土木建築構造物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
              質與設計標準。
        (三)結構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結構物之防震設計、防颱設
              計、結構分類、設計荷重及其組合等。
        (四)防洪及防水措施之設計:描述設施防洪之排水系統,防止
              海嘯及洪水灌入設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入滲處理
              設施之措施。
        (五)消防系統設計:描述設施內消防系統設計所遵循之法規、
              標準及規範,如有特殊之預防火災發生、防爆或除熱等設
              計,亦應一併說明。
        (六)設施結構物耐熱性、耐久性、抗腐蝕性、抗磨損性、抗輻
              射及除污等之設計,應詳細描述採用之材料。
        (七)其他有關設施本體結構安全之設計。
        二、輻射安全設計:
        (一)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各區域或作業之輻射劑量限值。
        (二)輻射屏蔽設計:說明處理設施輻射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
              成、比重、厚度及幾何空間位置等有關設計資料。
        (三)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
              作人員輻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
              1.輻射管制區與監測區之劃分及其輻射防護及監測設備等
                之設計。
              2.廢棄物接收、前處理、處理、搬運、暫貯、移出、排放
                及控制室等作業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廢棄物或其容器表面劑量率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者,其
                搬運應採遙控或加強防護管制措施之設計。
        三、主要系統之設計:說明設施接收及處理相關系統、設備或組
            件之設計,尤其是抑制劣化、防止洩漏及減少廢棄物容積之
            設計。
        四、輔助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傳輸系統、核種分析或輻射偵
            測系統、暫貯、移出等系統之設計。
        五、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給排水、供氣、
            照明、一般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
        六、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依場址、結
            構體或作業特性所需加強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
            如火災、爆炸、放射性氣體外釋、管路堵塞、排水系統失效
            、入滲量異常增加或設施內積水等之補救措施。
        七、設計資料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基本圖說、設計或分析資料,必
            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八、施工規劃:說明施工所遵循之法規、主要施工項目、時程及
            管理方法。
        九、運轉規劃:說明主要作業之流程,重要步驟應說明相關設備
            之操作特性與限制條件。
第四章  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處理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
            能、責任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處理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
            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
            格,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輻射防護
            人員之設置,需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
            標準」之規定。
        三、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
            序,包括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場區保安及人
            員與車輛出入之污染管制等。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經營者對處理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
            程序,包括運轉作業之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
            系統變更之審查,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處理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
            括各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時程及授課人員資
            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格檢定辦法等。
第五章  設施之安全評估
        一、構造安全評估:說明處理設施主要構造之安全評估,並與相
            關法規作比較。
        二、輻射安全評估:分析處理設施正常運作時可能導致工作人員
            及設施外民眾接受體內、體外曝露的各種曝露途徑,評估其
            所造成之最大劑量,並與相關法規作比較。評估時應包括下
            列各項:
        (一)處理設施處理作業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
        (二)處理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評估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
              體內、體外輻射曝露劑量。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至少應
              含括下列各項,必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1.概述:簡要說明評估之目的、專有名詞、引用法規、評
                估基準及評估方法等。
              2.廢棄物:詳述廢棄物之種類、型態、組成、比重、數量
                、放射性核種成分及其活度、能譜強度等。
              3.屏蔽結構體:詳述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形
                狀、尺寸及位置等。
              4.評估模式:詳述模式之評估方法,並說明評估模式選取
                之原因及使用限制,提供模式確認、校正與驗證,以及
                參數敏感度和不確定性分析等相關資料。
              5.評估之假設:設明評估過程中之各項假設及其合理保守
                性。
              6.劑量評估點(區):說明評估點(區)選取之原因及其
                幾何座標位罝。
              7.評估參數:評估參數要確保其可靠性。對於經評估而得
                參數,應說明其評估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可靠性。對於
                引用之數據,應說明引用之出處及理由。提供具有代表
                性之程式輸入檔(含電子檔),輸入檔之廢棄物、屏蔽
                結構體及劑量評估點應提供實體與其相對幾何座標對照
                表,必要時應以立體圖加以標註。
              8.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劑量限值比較,
                說明評估結果之合理性以及設施之安全性或未來運轉之
                限制。
              9.參考文件。
        (三)廢棄物接收、傳輸、處理、暫貯及移出作業對工作人員及
              設施外民眾之直接輻射曝露評估。
        三、系統、設備或組件之安全評估: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系統、設
            備或組件之安全評估,並與相關法規作比較。
        四、預期之意外事件評估:
        (一)意外事件分析:描述處理設施可能遭遇的各種可能意外事
              件及其發生機率,並說明其安全影響及處理措施。
        (二)工作人員及民眾劑量評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發生後可能
              導致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所接受之劑量。
第六章  輻射防護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處理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或緊鄰於其他既有核子設施時,可引或併
        用該既有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但應依處理設施之特性,詳細說
        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處理設施之作業特性、處理放射性廢棄物
            之活度與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撰寫輻射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與權責
            、人員防護、醫務監護、地區管制、輻射源管制、放射性物
            質廢棄、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低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等。
        二、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七章  品質保證計畫
        為確保處理設施設計、建造及運轉之品質,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提
        出建造及設計品質保證計晝,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出營運品質保
        證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面。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八章  消防防護計畫
        處理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或緊鄰於其他既有核子設施時,可引或併
        用該既有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但必須依處理設施之特性,詳細
        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第九章  除役規劃
        說明處理設施未來之除役構想,包括除役時機、除役目標及預定
        未來提出除役計畫書之日期。本設施設計已考量有利於未來除役
        作業之事項,亦應一併說明。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者,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