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實施之「放射性廢棄
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
定,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建造執照者,應檢附安全分析報告
送審。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經營
者(申請人),於申請處理設施建造執照時,所檢附安全分析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編撰內容之依循。依本導則所建議之內容撰寫者,將
有助於資料準備之完整性,並縮短審核所需之時間。
參、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詳如附錄。
附錄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第一章 綜合概述
一、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
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提出處理設施申請之緣由、背景及
目的。
(二)專有名詞:報告應以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名詞為準,非常用
或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查詢
對照。
(三)引用法規及設計準則:
1.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
方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2.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
技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發)布單位、公(發)
布日期及版次。
(四)參考文獻:除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應
比照前款之方式條列。
二、設施綜合概述
(一)位置:簡要描述設施之地點,並以適當比例之地圖說明。
(二)處理型式:說明處理設施型式及處理方式。
(三)使用年限:說明處理設施之運轉年限。
(四)處理容量及總活度:說明處理設施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以
下簡稱廢棄物)最大處理容量及放射性核種總活度。
(五)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與性質:
1.廢棄物的來源、種類、型態、數量及其分類方式。
2.廢棄物各項物理、化學及輻射特性。
3.其他。
(六)設施內之配置:應以適當比例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
示比例尺、方位、區域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
形,必要時應附有剖面圖、平面圖或外視立視圖,俾明確
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形。
第二章 場址之特性描述
處理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或緊鄰於其他既有核子設施時,可引或併
用該既有核子設施之資料,註明文件名稱及編號即可,惟若屬本
設施安全設計與安全評估所需之必要資料,應於相關章節內檢附
,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本章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理環境及特性:提供一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清楚標明處理
設施所有場界範圍與附近重要地理特徵,如道路、河川、鄉
鎮、山脈、湖泊、海岸線等。
二、地質及地震:提供地質鑽探資料,包括主要地層單元、岩石
及土壤類別、地層柱狀圖等;提供地震調查資料,包括地震
紀錄、地震區、活動斷層及海嘯等資料。
三、水文:描述場址附近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飲用
水源等資料的蒐集及調查結果。
四、氣象:描述場址附近一年以上實測值之氣溫、平均相對濕度
、降雨量及強度、風速、風向等氣象資料。
五、周圍人口概況:以場址為中心,並以適當比例地圖標示半徑
五公里範圍內鄉鎮市之位置及人口超過一千人之聚落。
六、交通狀況:提供場址附近交通運輸系統(包括鐵路、公路、
海運等)之運輸能力及負荷量等資料。
七、其他足以影響設施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第三章 設施之設計基準
一、構造安全設計:
(一)建築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
配置。
(二)土木建築構造物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
質與設計標準。
(三)結構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結構物之防震設計、防颱設
計、結構分類、設計荷重及其組合等。
(四)防洪及防水措施之設計:描述設施防洪之排水系統,防止
海嘯及洪水灌入設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入滲處理
設施之措施。
(五)消防系統設計:描述設施內消防系統設計所遵循之法規、
標準及規範,如有特殊之預防火災發生、防爆或除熱等設
計,亦應一併說明。
(六)設施結構物耐熱性、耐久性、抗腐蝕性、抗磨損性、抗輻
射及除污等之設計,應詳細描述採用之材料。
(七)其他有關設施本體結構安全之設計。
二、輻射安全設計:
(一)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各區域或作業之輻射劑量限值。
(二)輻射屏蔽設計:說明處理設施輻射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
成、比重、厚度及幾何空間位置等有關設計資料。
(三)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
作人員輻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
1.輻射管制區與監測區之劃分及其輻射防護及監測設備等
之設計。
2.廢棄物接收、前處理、處理、搬運、暫貯、移出、排放
及控制室等作業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廢棄物或其容器表面劑量率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者,其
搬運應採遙控或加強防護管制措施之設計。
三、主要系統之設計:說明設施接收及處理相關系統、設備或組
件之設計,尤其是抑制劣化、防止洩漏及減少廢棄物容積之
設計。
四、輔助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傳輸系統、核種分析或輻射偵
測系統、暫貯、移出等系統之設計。
五、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給排水、供氣、
照明、一般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
六、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說明處理設施依場址、結
構體或作業特性所需加強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
如火災、爆炸、放射性氣體外釋、管路堵塞、排水系統失效
、入滲量異常增加或設施內積水等之補救措施。
七、設計資料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基本圖說、設計或分析資料,必
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八、施工規劃:說明施工所遵循之法規、主要施工項目、時程及
管理方法。
九、運轉規劃:說明主要作業之流程,重要步驟應說明相關設備
之操作特性與限制條件。
第四章 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處理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
能、責任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處理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
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
格,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輻射防護
人員之設置,需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
標準」之規定。
三、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
序,包括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場區保安及人
員與車輛出入之污染管制等。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經營者對處理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
程序,包括運轉作業之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
系統變更之審查,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處理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
括各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時程及授課人員資
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格檢定辦法等。
第五章 設施之安全評估
一、構造安全評估:說明處理設施主要構造之安全評估,並與相
關法規作比較。
二、輻射安全評估:分析處理設施正常運作時可能導致工作人員
及設施外民眾接受體內、體外曝露的各種曝露途徑,評估其
所造成之最大劑量,並與相關法規作比較。評估時應包括下
列各項:
(一)處理設施處理作業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
(二)處理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評估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
體內、體外輻射曝露劑量。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至少應
含括下列各項,必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1.概述:簡要說明評估之目的、專有名詞、引用法規、評
估基準及評估方法等。
2.廢棄物:詳述廢棄物之種類、型態、組成、比重、數量
、放射性核種成分及其活度、能譜強度等。
3.屏蔽結構體:詳述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形
狀、尺寸及位置等。
4.評估模式:詳述模式之評估方法,並說明評估模式選取
之原因及使用限制,提供模式確認、校正與驗證,以及
參數敏感度和不確定性分析等相關資料。
5.評估之假設:設明評估過程中之各項假設及其合理保守
性。
6.劑量評估點(區):說明評估點(區)選取之原因及其
幾何座標位罝。
7.評估參數:評估參數要確保其可靠性。對於經評估而得
參數,應說明其評估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可靠性。對於
引用之數據,應說明引用之出處及理由。提供具有代表
性之程式輸入檔(含電子檔),輸入檔之廢棄物、屏蔽
結構體及劑量評估點應提供實體與其相對幾何座標對照
表,必要時應以立體圖加以標註。
8.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劑量限值比較,
說明評估結果之合理性以及設施之安全性或未來運轉之
限制。
9.參考文件。
(三)廢棄物接收、傳輸、處理、暫貯及移出作業對工作人員及
設施外民眾之直接輻射曝露評估。
三、系統、設備或組件之安全評估:說明處理設施主要系統、設
備或組件之安全評估,並與相關法規作比較。
四、預期之意外事件評估:
(一)意外事件分析:描述處理設施可能遭遇的各種可能意外事
件及其發生機率,並說明其安全影響及處理措施。
(二)工作人員及民眾劑量評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發生後可能
導致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所接受之劑量。
第六章 輻射防護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處理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或緊鄰於其他既有核子設施時,可引或併
用該既有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但應依處理設施之特性,詳細說
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處理設施之作業特性、處理放射性廢棄物
之活度與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撰寫輻射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與權責
、人員防護、醫務監護、地區管制、輻射源管制、放射性物
質廢棄、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低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等。
二、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七章 品質保證計畫
為確保處理設施設計、建造及運轉之品質,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提
出建造及設計品質保證計晝,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出營運品質保
證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面。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八章 消防防護計畫
處理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或緊鄰於其他既有核子設施時,可引或併
用該既有核子設施之相關計畫,但必須依處理設施之特性,詳細
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第九章 除役規劃
說明處理設施未來之除役構想,包括除役時機、除役目標及預定
未來提出除役計畫書之日期。本設施設計已考量有利於未來除役
作業之事項,亦應一併說明。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者,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