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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使用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核安字第1130017398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安管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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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六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
   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核能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核安會)核准後,得採用經核安會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
   之產品。
二、依據「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第五
   條之一規定,並基於設計和製造程序之複雜性,下列組件不得採用
   核能同級品:
 (一) 核子燃料組合件。
 (二) 控制棒組合件。
 (三) 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組件。
三、屬於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鍋爐和壓力容器規範(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第三部第一、二及三級組件之更換,若無
   法依規定採用具有規範標記之組件,應參考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
   (United State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通函(Generic 
   Letter) 89-09要求,事先陳報核安會,並獲核准後為之。
四、為確保核能同級品之安全功能品質,經營者得加入國際性核能採購
   品保組織(Nuclear Procurement Issues Corporation,簡稱NUPIC)
   ,以獲得供應廠商之稽查資料,做為經營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依
    據。
五、經營者應建立作業程序,審查供應廠商之稽查資料,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其審查作業程序書應報核安會核備;合格廠商名單至少每年
   應檢討審查更新一次。相關資料,應保存至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完
   成為止。
六、所有核能同級品應依據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並依據原核能級設
   備或組件之規範要求,選購合格廠商名單所供應之組件;或報經核
   安會同意後,依據「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
   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商業級產品,由合格之檢證機構執行核能同
   級品檢證合格。
七、經營者對於核能級產品或核能同級品之品質證明文件均應確實審查
   ,並確認其符合相關品保要求後方得使用。
八、各核能電廠對於所使用中之核能同級品應依系統分類,建立完整之
   資料檔,每年更新一次;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核能同級
   品使用狀況表,陳報核安會。
   經營者應建立完整使用統計分析資料庫,每年評估一次,評估結果
   並應回饋至各廠及提供採購部門參考,並接受核安會定期視察。
九、本導則僅適用於運轉中及除役中之核能機組,不適用於新建之核能
   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