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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4: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核應字第1120017892號函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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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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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年度預算經審議通過後,各經費執行單位
    (包括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核能安全委員會輻
    射偵測中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按基金工作計畫編製「可用預算分配表」,函報核
    安會審查後撥款。

二、各中心應依核安會核定之「實施計畫」切實執行,其預算及計畫
    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績效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
    預算之參據。

三、各中心經費結報期程,第1季至第3季應分別於4、7、10月份各月
    20日前,10月份於11月20日前,11及12月份於12月20日前,檢附
    原始憑證併同經費結報表函報核安會。

四、年度預算購置之資產,各中心應編造財產結存清單登管(計三聯
    陳核後分由其財產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主計單位保存,格式如
    附表),以備查核,並影印乙份送核安會財產管理部門備查、列
    管;另請配合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辦年度財產清查。

五、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及一般行
    政工作計畫」經費,由管理會授權召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逕行核
    定先行動支,於年度結束併該年度決算提管理會備查。

六、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
    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經費,
    於立法院完成年度預算審議或每期(半年為一期)實施計畫及收
    支估計表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後,按當期估計數一次撥付各執
    行單位,惟上半年度預算執行率(實付數/分配數)未達百分之八
    十者,第二期僅先撥付二分之ㄧ,嗣上半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
    之八十後,再行撥付賸餘款項。並授權執行單位按預算內容依政
    府採購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於年度結束時併該年度決算提管理會備查。

七、每年二月底前,各中心應提出下年度之計畫及預算需求,並應注
    意基金預算與本機關單位預算加以區隔。年度預算請依據中央政
    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作業手冊規定編製(按計畫別逐一編列,
    區分用途別科目名稱,並於說明欄詳述用途、單價分析等),送
    核安會審查後提管理會審議。

八、本注意事項之相關作業規定或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