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年度預算經審議通過後,各經費執行單位
(包括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核能安全委員會輻
射偵測中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按基金工作計畫編製「可用預算分配表」,函報核
安會審查後撥款。
二、各中心應依核安會核定之「實施計畫」切實執行,其預算及計畫
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績效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
預算之參據。
三、各中心經費結報期程,第1季至第3季應分別於4、7、10月份各月
20日前,10月份於11月20日前,11及12月份於12月20日前,檢附
原始憑證併同經費結報表函報核安會。
四、年度預算購置之資產,各中心應編造財產結存清單登管(計三聯
陳核後分由其財產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主計單位保存,格式如
附表),以備查核,並影印乙份送核安會財產管理部門備查、列
管;另請配合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辦年度財產清查。
五、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及一般行
政工作計畫」經費,由管理會授權召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逕行核
定先行動支,於年度結束併該年度決算提管理會備查。
六、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
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經費,
於立法院完成年度預算審議或每期(半年為一期)實施計畫及收
支估計表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後,按當期估計數一次撥付各執
行單位,惟上半年度預算執行率(實付數/分配數)未達百分之八
十者,第二期僅先撥付二分之ㄧ,嗣上半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
之八十後,再行撥付賸餘款項。並授權執行單位按預算內容依政
府採購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於年度結束時併該年度決算提管理會備查。
七、每年二月底前,各中心應提出下年度之計畫及預算需求,並應注
意基金預算與本機關單位預算加以區隔。年度預算請依據中央政
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作業手冊規定編製(按計畫別逐一編列,
區分用途別科目名稱,並於說明欄詳述用途、單價分析等),送
核安會審查後提管理會審議。
八、本注意事項之相關作業規定或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