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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核應字第1120017892號函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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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50003869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50013417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60032174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105001336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應字第1120017892號函修正第1、2、3、4、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