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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14: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績效考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核應字第1120019895號函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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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為強化績效管
    理制度,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用效能,達
    成平時積極充分整備,事故時快速有效應變之基金設置目標,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俾據以辦理基金各執行單位之績效考核作業。

二、依據:基金管理會九十六年度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三、考核方式:
    基金考核方式採用績效指標評量方式辦理,依據基金特性訂定四項指
    標,分別為:工作計畫執行成效、預算執行成效、溝通宣導及訓練成
    效、財產設備管理。
    各項指標與權重高低說明如下:
(一)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1、本項指標考核計有三要點:
   (1)基金各執行單位是否依當年度基金預算之實施計畫內容及期程目
        標達成。
   (2)各執行單位對於基金管理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是否確實、相關業務
        提報時程是否如期。
   (3)年度演習(練)執行成效。
   2、本項指標權重35 %。
(二)溝通宣導及訓練成效:
   1、本項指標考核基金各執行單位,當年度辦理有關強化核子事故應變
      整備之溝通宣導及訓練活動成效,考核項目包括溝通宣導方式、對
      象與場次、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受訓人數與成效等。
   2、本項指標權重30 %。
(三)預算執行成效:
   1、本項指標考核基金各執行單位,當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控管情形,考
      核項目包括預算執行率、預算控管情形等。
   2、本項指標權重25 %。
(四)財產設備管理:
   1、本項指標考核基金各執行單位,以基金購置之財產設備保管維護。
   2、本項指標權重10 %。

四、考核流程:
    考核流程(如附件一)分為自評、初評、複評與核定等四階段,各階
    段辦理方式與時程說明如下:
(一)自評:
   1、由基金各工作計畫負責單位,依前述指標辦理自我考評(表格如附
      件二、三),考評結果應以條列方式,逐項填載實際辦理情形,作
      為自行評給分數之佐證。
   2、自評結果應於所執行基金預算當年度12月31日前,提報基金管理會
      。
(二)初評:基金管理會秘書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
      保安應變組,單位針對各受評單位提報自評結果,逐項審核查對,
      並給予初評分數。
(三)複評:
      由基金管理會邀集各受評單位、核安會主計室與秘書室等兼辦基金
      業務單位及基金管理會非受評之專家委員三名,組成複評小組;複
      評作業依據前項初評結果及績效指標評量結果,就初評分數增減後
      ,評定複評分數及換算為等第,並述明理由後將複評結果(表格如
      附件二、四),提報基金管理會預算年度之次年第一次委員會議,
      進行審議。
(四)核定:
   1、複評結果由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審議後,進行最終核定。
   2、各受評單位當年度及前年度績效考核核定結果,將作為基金管理會
      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之參據。

五、成績等第標準:
(一)優等:90分(含)以上
(二)甲等:80至89分
(三)乙等:70至79分
(四)丙等:69(含)以下

六、奬懲:
(一)核定優等者,受評單位承辦主管及承辦人員建議獎勵額度記功2次,
      並由基金管理會頒發獎牌(座)予受評單位以資鼓勵;受評單位核
      定優等且排序第一位之受評單位,並加發新臺幣5萬元或等值獎勵。
(二)核定甲等者,受評單位承辦主管及承辦人員建議獎勵額度記功1次,
      並由基金管理會頒發獎牌(座)予受評單位以資鼓勵。
(三)核定丙等者,受評單位承辦主管及承辦人員建議懲戒額度記申誡2次
      。

七、為利績效指標評量明確化,由基金管理會秘書單位訂定績效指標評量
    細項,供受評單位依循。並於當年度3月31日前函送受評機關。

八、本作業規定提報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
    基金管理會秘書單位修訂後,提報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核定。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