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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物料安全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核物字第1120019860號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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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我國放射性物料管理之安全,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環境品質及民眾健康,設放射性物料安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諮詢會)。

二、本諮詢會諮詢事項如下:

(一)放射性物料管理方針。

(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

(三)放射性物料設施重要審查事項。

(四)放射性物料重要安全管制作業。

(五)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事項。

(六)放射性物料重要研究發展計畫。

(七)其他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事項。

三、依本諮詢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員兼任外,其餘委員聘請專家學者兼任。本諮詢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四、本諮詢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本會或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職員中派兼之。

五、本諮詢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七、本諮詢會開會時,得視個案,邀請本會業務單位人員、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諮詢會委員、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聘兼之委員及應邀列席之會外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