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在不實質影響核安管制狀況下,核能安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核能機組大修後再起動
自行管制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再起動自行管制,依
起動階段分為初次臨界及初次併聯之自行管制。
三、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經營者得向本會提出大修機組之初次臨界自行管
制申請:
(一) 該機組前次大修依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所提報之大修
作業總檢討報告及併聯後三個月內設備故障情形檢討分析報告均於時限
內提報,內容經本會同意備查,且審查期間退件或補件總次數在二次以
下。
(二) 該機組本次大修前兩季之核安管制紅綠燈(視察指標及績效指標)
均為綠燈。
(三) 該機組前次大修後三個月內設備故障檢討Q類件數少於二十件。
(四) 該機組本次大修前一運轉週期內,該廠無發生四級以上「違規案
件」且五級「違規案件」在二件以下,同時大修期間無發生「違規案件
」。
(五) 該機組本次大修前一運轉週期及本次大修期間,未發生屬國際核能
事件分級制(INES)一級以上之異常事件(RER)。
(六) 該機組本次大修期間未因大修維修作業發生人員失能傷害之工安事
件。
(七) 該機組本次大修期間安全風險變動,依「核能電廠整體風險評估程
式(TIRM2)」計算結果,顯示爐心受損頻率(CDF)皆小於
1.14 × 10-7/Rx-hr。
但已獲本會核備之風險排程,不在此限。
四、 符合前點(一)至(七)款及下列所有條件,經營者得向本會提出大修
機組之初次併聯自行管制申請:
(一) 該機組本次大修前一運轉週期,汽輪發電機未因設備故障而跳機。
(二) 該機組本次大修期間,汽輪發電機開蓋檢修後,確認組件完整可繼
續運轉,且回裝後未再因故障而須開蓋檢查。
(三) 大修計畫工期與實際工期誤差在百分之十內。
五、 符合第三點或前點之申請條件,經營者欲向本會提出核能機組大修
後再起動自行管制時,應於預定臨界日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提出初次臨界
或初次併聯自行管制申請,本會於收件及資料齊全後三個工作日內做准駁
之回覆。
六、 大修機組於提出申請後若發生違反自行管制申請條件情形,經營者之
核安管制單位需即主動通知本會,改依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一條辦理,不
得自行管制。
七、 本會依本作業要點同意核能機組大修後再起動之自行管制申請,係指
授權經營者之核安管制單位執行機組再起動之自行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