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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0990011954號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圖表附件: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行動基準可接受最小可測量.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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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歷史法規
主旨:公告修正「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第二十三條。
說明:本次公告修正「農魚產品鍶-89及鍶-90之最小可測量為1.0貝克/仟
克.濕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會輻字第
0920025255號公告之「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
小可測量」,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