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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0990011954號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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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修正「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第二十三條。
說明:本次公告修正「農魚產品鍶-89及鍶-90之最小可測量為1.0貝克/仟
      克.濕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會輻字第
      0920025255號公告之「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
      小可測量」,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