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方式與範圍
(一)實施方式:
國內核電廠線上維修作業,採逐案審查的方式為之。
(二)實施範圍:
線上維修的範圍暫限定於下列安全系統:
餘熱移除系統(RHR)、緊急海水系統(ECW或ESW)、緊急
寒水系統(EchW)、爐心噴灑系統(LPCS或CS)。
二、一般安全準則
(一)將大修之維修工作於機組功率運轉時進行線上維修,必
須是能提昇機組之整體安全度,且是運轉上所需要的,
不能僅是為了縮短機組大修工期。
(二)核電廠業主不能以多次進出、處於運轉規範運轉限制狀
況內之方式,濫用其容許停用時間﹝AOT﹞,執行線上
維修工作。核電廠業主須謹慎規劃預防維修工作以防範
此類濫用情形。
(三)當執行線上維修時,業主應避免停用其他設備。採雙重
設計之設備,相對於進行線上維修的另一獨立設備之可
用率,業主應具高度信心。若一件設備雖為可用但功能
劣化,或有功能劣化之趨勢,業主絕對不可停用雙重設
計之相對獨立設備,以執行線上維修。
(四)當執行線上維修時,業主應避免執行其他的測試或維修
,而增加機組暫態的可能。業主應有確保機組將持續穩
定運轉之理由。
三、線上維修相關規定
(一)主動進入LCO之界限
電廠主動進入運轉規範LCO必須是:事先妥善規劃並經
管制單位核備之線上維修作業。此外,同一線上維修活
動不得多次進出、處於運轉規範運轉限制狀況。
(二)允許停用時間(AOT)
執行線上維修作業主動進入運轉規範LCO後,該系統或設
備必須於所限定的允許停用時間內恢復可用。國內各核
電廠執行線上維修時,基本上所可使用AOT之門檻值訂為
60%的AOT。因此,所有線上維修作業均須於該時間內完
成復原。
(三)安全評估標準
線上維修之安全評估標準除須符合定性的評估準則(一般
安全準則)外,在風險上須符合下列準則:
1.單次線上維修風險
(1)線上維修組態特定風險CDF不得大於10-3/ry且LERF
不得大於10-4/ry。
(2)單次線上維修風險變化若CDP增加值<10-6且LERP
增加值<10-7時,則其風險影響視為可接受。
(3)單次線上維修風險變化若10-6<CDP增加值<10-5或
10-7<LERP增加值<10-6時,須另符合累計風險之
可接受準則。
(4)單次線上維修風險變化若CDP增加值>10-5或LERP增
加值>10-6時,原則上不予接受。
2.累計風險
(1)電廠總風險(包括不同運轉模式與各廠內、外肇始
事件)年CDP不應大於1×10-4且年LERP不應大於1×10-5。
(2)電廠於線上維修預計完工日期,回溯到上一次大修結
束之累計CDP,依此預估其年CDP後,相對於基準CDP
(核備之基準模式所計算之年平均爐心受損機率)之
增加值不得大於5×10-6;與/或累計LERP相對於基準
LERP(核備之基準模式所計算之年平均早期大量輻射
外洩機率)之增加值不得大於5×10-7。
四、線上維修申請案審查內容
線上維修申請時至少需涵蓋下列內容:
(一)線上維修工作計畫書內容
1.維修系統與維修範圍
(1)維修之串/系統/組件,以及所牽涉之共用支援系
統影響範圍
(2)系統/組件計畫停用維修之排程
2.維修相關的運轉規範規定
(1)維修系統相關之LCO規定
(2)其他相關運轉規範要求
3.維修工作整體管制
(1)維修工作內容
‧包括維修的工作項目與類別、維修系統的隔離情形
與範圍
(2)責任區分
‧評估、規劃、執行、訓練與監測的負責部門與職掌
規劃
(3)應變計畫
‧維修工作排程之方式應有足夠餘裕(包括突發狀況
之考量),以在必要時得以及時恢復系統/組件於可
用狀態
‧受線上維修計畫影響的其他例行工作之調整情形
(4)暫態與不當跳機之預防措施
‧確保因維修工作而引致不當跳機或安全系統起動之可
能性相對為低
(5)補償計畫
‧維修系統之對應複置串/設備有適當的保護措施
‧突發狀況下之處理應有適當程序書,並為當值值班
所認知
‧天災、不良天候等狀況的處置
(6)工安要求
(7)輻安要求
‧配合ALARA劑量限制要求之維修人員工作時間
4.電廠組態監測計畫
(1)線上維修進行期間,電廠組態的監測,應有專人負責
(2)電廠因線上維修而致系統/設備不可用宜有所限制與
管理
(二)安全評估報告內容
1.定性評估
(1)指針對線上維修進行時電廠組態的深度防禦狀況、安
全餘裕與預防不當跳機的相關措施,採取定論性觀點
予以評估
(2)應變計畫與補償計畫措施之適切性評估
2.風險定量評估
(1)將電廠SSC於功率運轉期間離線維修,應有適當的風險
評估
(2)敘述線上維修組態風險評估使用的模式與重要假設
(3)敘述線上維修組態風險評估的結果及與基準風險之間
的差異與/或靈敏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