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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10000115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圖表附件:
1010110解釋令影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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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
畫時程切實推動」,所稱計畫時程至少應包括:
一、期程:如年度、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或規劃期、推動期、興建期、完工
期)。
二、為達成各期程所需之期間。
三、各期程之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內容、修正及反饋。
同項所稱「切實推動」指依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完成應執行事項,且品質及
成效不致影響計畫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