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10000115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
畫時程切實推動」,所稱計畫時程至少應包括:
一、期程:如年度、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或規劃期、推動期、興建期、完工
      期)。
二、為達成各期程所需之期間。
三、各期程之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內容、修正及反饋。
      同項所稱「切實推動」指依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完成應執行事項,且品質及
成效不致影響計畫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