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查核經營者確實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提撥經費用於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認定作業程序及原則。
二、本認定作業程序及原則所稱研究發展計畫,指具有研究性質之計畫,其目的在擴大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最終處置及核能電廠除役相關技術等知識之累積,並以其構思新的應用。
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會物字第0930021986號解釋令(如附件),研究發展計畫主題之範疇如下:
(一)提升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減量、運送等相關營運安全、技術、資訊整合。
(二)解決核能電廠除役問題。
(三)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
四、下列計畫非屬於研究發展類。但經認定計畫內容屬研究發展者,不在此限:
(一)工程類
(二)技術服務類
(三)投資案之可行性研究
(四)法規要求之例行性監測、調查、測試及分析
(五)因申請執照或許可,依法須檢附之文件(例如:環境影響評估、安全分析報告等)
五、執行與第三點研究發展主題相關之計畫執行機構與計畫類別符合者,得原則歸屬研究發展類:
(一)計畫之執行機構為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政策性探討或策略性研究
(三)建立基礎研究資料
六、認定作業程序及提報資料:
(一)經營者於提送年度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計畫明細時,每項計畫應提供簡要說明,含計畫名稱、規劃執行機構、金額及工作概要。
(二)初核由本會查核提報資料、條件及限制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及原則。
(三)複核由本會視計畫書內容,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以書面或會議方式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列席說明。
(四)認定流程圖如附表。
七、本作業程序及原則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