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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工與封存及重啟作業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核安字第1120019226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安管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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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本導則係就經營者辦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工與封存及重啟作業之陳報要
求,以及停工或封存期間,對停工或封存之提報、建廠執照之管理、品質
保證方案及維護計畫、審查作業、文件保持、結構、系統、組件之維護及
保存、法令之適用等相關作業逐一說明,俾使經營者能有所遵循。
貳、用詞定義
一、經營者:經營者:指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經
    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
二、停工或封存: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於該設施建廠執照有效且並未
    宣告停建的情況下,將該設施之興建作業停止或減少至僅有維護作業
    的程度。
參、相關作業說明
一、停工或封存計畫之提報
    經營者因政策決定停工或封存核子反應器設施時,除先將停工或封存
    之決定通報主管機關外,並於停工及封存日之四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停
    工或封存計畫,內容至少包含:停工或封存理由、停工或封存日期、
    預期重啟之時間(如已規劃)、建廠執照之管理、停工或封存期間對
    於建廠執照承諾事項之處理方案,以及滿足參、三要求的品質保證方
    案與維護計畫。
二、建廠執照之管理
    經營者為確保停工或封存期間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之有效性,必
    要時得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適時提出執照展
    期申請。
三、品質保證方案及維護計畫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工或封存期間,經營者得依建廠執照承諾之品質保證方
    案及維護計畫執行,或就預期(或可能)停工或封存期間作業活動,建立相
    稱之停工或封存期間品質保證方案及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符合「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等相關規定
    後,同意其據之執行。
    前項之停工或封存期間品質保證方案,至少載明停工或封存期間設施之管
    理、人力與品保組織及其責任、規劃實施之作業及其管控程序等,以適用
    於停工及封存期間之各項作業(如:結構、系統、組件之維護及保存、品
    質保證紀錄與設計文件之留存、管制及確認等作業計畫之建立及執行等)
    。另維護計畫至少載明各系統封存方式、維護方式與週期及執行程序書等
    ,以確保各系統設備可維持其安全功能及可用性。
    經營者執行第一項品質保證方案及維護計畫,應定期檢討其執行狀況及成
    效,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並持續進行必要之核能安全管制作業(
    含定期或專案視察),以確保經營者切實依承諾辦理相關作業,並評估品
    質保證方案及維護計畫等之有效性。
四、停工/封存期間之審查作業
    當核子反應器設施進入停工或封存時,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審查案件,將視
    審查進度狀況,決定是否持續進行審查作業至結束,或於進行至適當的審
    查段落時,中止審查作業的進行。對於中止審查之案件,經營者認有必要
    時得提出接續審查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視人力資源狀況恢復審查作業,完
    成後提出安全評估報告(SER)或SER補充報告。
五、停工/封存期間法令之適用性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工或封存期間,現行或新訂或修正之法規、行政規則、
    管制要求等法令,對之均有其適用。法令適用性有疑慮時,經營者得提請
    主管機關解釋。
六、重啟(恢復建廠作業活動)之通報要求
    經營者決定重啟核子反應器設施時,除先將預定重啟之日期通報主管機關
    外,並於預定重啟日之四個月前提出建廠重啟方案。建廠重啟方案內容包
    含下列停工或封存期間未曾提報過之資訊:
(一)預定重啟時間、完成建造之工期時程規劃、提送或更新申請初次燃
   料裝填及運轉執照申請之時程;
(二)停工或封存期間主管機關所有管制要求(含執照事項未解決清單、
   適用法令清單等)之處理說明或實施計畫;
(三)負責建廠之管理階層與組織,以及品保方案(如不再使用停工或封
   存前之建廠品保方案或有修正時);
(四)重啟時尚未依規定或要求提送之資訊,以及承諾補件之時程;
(五)廠址、廠房與設備現況(含前次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提報後所
   有重要廠址與設計變更的原因及相關論述說明);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要求提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