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核子事故發生時,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及支援需求,加
強中央與地方協調、聯繫及支援調度,防止災害擴大並協助地方政府
救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款。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一項第八款。
三、適用時機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協助地方
政府救災,有派員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本中心指揮官得視災情需
要,成立前進協調所。就近協調、聯繫及支援調度各項應變作為。
四、設置地點及平時管理
(一)為有效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及人物力,同時考量核子事故之災害
應變特性,擇定核能電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EOF),作為本
中心前進協調所。
(二)為確保災害發生時,本中心前進協調所能有效運作,核子反應
器設施經營者應依前進協調所作業場所設置要求(如附件),
完成與本中心前進協調所共構之近廠緊急應變設施相關設備建
置,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五、作業規定
(一)前進協調所隸屬於本中心,依本中心指示統籌督導事故現場應
變措施之執行與縱/橫向協調聯繫及支援調度,並協助地方政
府執行民眾防護措施(例如:掩蔽、服用碘片或疏散等)。
其任務如下:
1、透過各項聯絡與通報系統蒐集災情狀況,以確保中央、地
方政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資訊一致。
2、即時掌握各種現場事故狀況,進行分析及評估,並通報相
關單位處理。
3、具體傳達本中心決策事項,並提供地方政府及新聞媒體相
關事故資訊。
4、其他事故現場緊急應變及協調事項。
(二)編組
1、前進協調所置總協調官ㄧ人,綜理事故現場緊急應變事宜,
副總協調官ㄧ至二人,襄助總協調官處理事故現場緊急應變
事宜,前述人員均由本中心指揮官指定適當層級人員擔任。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中心指派核能安全委員會(以
下簡稱核安會)、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
部、衛生福利部等機關至少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上人
員進駐,必要時,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事故應變作業需
要,報請本中心指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進 協調所
運作。
3、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子
事故支援中心、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等緊急應變組織應指
派至少八職等(或相當八職等,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課
長)以上人員擔任聯絡官,提供前進協調所各項緊急應變措
施諮詢與建議。
(三)任務分工
前進協調所進駐機關任務如下:
1、核安會
(1)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與事故處理及技術諮詢事項。
(2)督導輻射偵測、劑量評估與輻射防護及管制、技術諮詢
事項。
(3)擔任各緊急應變組織聯絡窗口,災情彙整、各項訊息之
傳遞及通報處理事項。
(4)記者會、民眾陳情及事故新聞處理相關事項。
(5)前進協調所成立及運作等相關幕僚作業事項。
2、內政部
(1)協助地方政府有關受事故影響區域之警察、民政、消防
等單位災情查報事項。
(2)協助地方政府警察、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3)協調災害防救緊急通訊系統(指揮平台車等)支援事宜
。
3、國防部
(1)指揮及督導國軍支援中心應變事項。
(2)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3)協助啟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支援災害搶救事宜。
4、經濟部
(1)協助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機組搶救相關支援事項。
(2)協調民生物資必需品之緊急調度支援等事項。
(3)辦理災區油、水、電緊急調度及設施搶修相關事宜。
5、交通部
(1)協助受阻道路之搶修及替代道路之規劃。
(2)交通調節及路況災情查報彙整。
(3)疏運車輛及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調調度。
6、農業部
(1)海上漁船通報之協調聯繫。
(2)漁船及船員調用之協調聯繫。
7、衛生福利部
(1)協助地方政府有關受事故影響地區民眾救助、救濟與收
容安置及民生必需品運用、儲備及供給等事項。
(2)協調指揮跨區域或緊急醫療運作事宜。
(3)督導收容安置場所傳染病監測事宜。
8、各應變組織聯絡官
(1)掌握災情及協調聯繫災害搶救情形等事項。
(2)人力、物資等資源支援請求之即時提報。
(四)運作機制
1、本中心指示開設前進協調所時,由核安會負責通知進駐單位
/人員動員至前進協調所,就近執行緊急應變作業。
2、進駐機關或單位成員接獲動員通知後,應儘速完成進駐,接
受總協調官之指揮及協調,並隨時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
置情形,適時向總協調官(或代理人)報告。
3、前進協調所開設後,總協調官或副總協調官應即召開事故應
變準備會議,並定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相關緊急應變組織/單位應分別
就機組現況及緊急應變情形提出報告,總協調官依據報告研
判後,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並應儘速向本中心報告。
4、前進協調所開設訊息與事故現場有關狀況及應變措施,由本
中心授權總協調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之。
5、本中心前進協調所應與本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地方災
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本中心之指揮及
授權,代表本中心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6、事故機組經控制已不再惡化,並逐漸恢復正常運轉狀態,各
項救災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聯繫、公文傳遞方式
處理時,總協調官得依本中心指示,縮小或撤除前進協調所
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由其他進
駐人員繼續辦理必要任務。
7、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狀況、總協調官裁(指)示事項與各機
關/單位、各緊急應變組織運作及協調聯繫事項,各進駐機
關應定時送由核安會記錄建檔。
(五)後勤作業
本中心前進協調所運作期間食宿、交通、水電及行政庶務事項,
得洽請地方政府協助,所需費用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支應,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協助。
六、其他規定
(一)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
由進駐機關(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
規定議處。
(二)本要點應視實際推動情形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