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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敦親睦鄰工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核綜字第1130002808號函
法規體系: 核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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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關懷地方,
        配合敦親睦鄰及鄰近居民健康風險追蹤調查需要,針對本所
        鄰近行政區域,補助辦理有關傳統民俗、文教、人文環境、
        展演等相關活動及鄰近居民健康檢查,以增進和睦關係,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三點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
        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事項性質,應訂定明確
       、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三、補助對象:位於桃園市龍潭區、大溪區等機關(構)、學校、合
        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居民。

四、補助條件與標準:
(一)敦親睦鄰活動申請案件以補助部分項目為原則,補助額度以新
      台幣五萬元為上限,並依活動區分,同一申請單位同一活動,
      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居民健康檢查,由緊鄰本所之龍潭區三坑里、佳安里及大溪區
      瑞源里,每年每個里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三)大溪區瑞源里居民健康檢查之名額,包含每兩年提供至少五人
      以上名額予鄰近環境試驗區之番子寮居民在內。
(四)鄰近居民健檢項目比照本所同仁健檢項目。

五、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民俗節慶、藝文展演、教育文化、人文環境、社會慈善及地方
      公益活動等。
(二)學校競技或展演活動等。
(三)龍潭區三坑里、佳安里及大溪區瑞源里之鄰近居民健康檢查。
(四)其他以專案方式核准項目。
(五)補助經費不得購置設備。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二星期前,檢附相關活動計畫書(載明
      活動名稱、目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期間、擬
      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等)提出申請。
(二)鄰近居民健康檢查得併同本所員工健檢辦理,參加健檢居民,
      由里長調查及提供名單。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所就所提活動計畫書審查是否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二)經本所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檢具領據、活動支出原始憑證及
      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等報本所請款。
(二)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相關收支統計總表。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四)經核准之補助案件,若因故無法或取消舉行,接受補助單位
      應即通知本所註銷。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繳納,由接受補助者依規定負責辦理報繳
      事宜。
(六)接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即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鄰近居民健康檢查費用,得併同本所員工健康檢查辦理採購,
      由本所依實際檢查人數辦理驗收結報。

九、成效考核:
(一)申請單位需提供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二)本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三)補助案應依計畫執行,未依實施計畫執行、成效考核不佳或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繳回補助款外,並停
      止補助二年。

十、資訊公開:本作業要點及每季補助對象、事項、金額等資料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第七點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公告於本所網站。

十一、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