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相關規定,本會現已無運用派遣人力,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派遣人員申訴處理作業要點
一、依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派遣人員權益及性別工作
權平等、防治性騷擾發生,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性騷
擾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訂定本要點。
二、注意事項
(一)本會運用派遣人員各單位,應注意不得使派遣人員處於有可能遭受
歧視或性騷擾之環境,以保障其職場之人身安全及權利。
(二)派駐本會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遇派遣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點所列相
關法令規定之事項時,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以維其本身權益。
(三)派遣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情事時,本會除配
合蒐集並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實施勞動檢查
外,並按檢查結果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包含懲罰性違約金)。
三、申訴作業
(一)本會派遣人員之一般申訴案件,應由本人勾選「『一般申訴』申訴
書(紀錄)」(如附表)提出、並循申訴管道且不得匿名行之。
(二)本會派遣人員遇性騷擾之申訴事件,應勾選「『性騷擾事件』申訴
書(紀錄)」(如附表),或由受理人員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倘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完整,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
訴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三)本會派遣人員申訴事件受理單位為秘書處事務科,受理單位應於受
理日起7日內簽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處;另得視情節或需要,專
案簽請成立派遣人員申訴臨時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臨時委員
會),並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派本會5人至7人擔任委員;其中
一人兼任召集人。另申訴臨時委員會之成立尚應依下述原則:
1、應避免指派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擔任委員,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性騷擾申訴案件,其開會人數需達全體委員過半數(含)以上
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3、申訴臨時委員會置工作人員1人,由本會派遣業務承辦人擔
任,協辦相關行政業務。
(四)申訴案件(含性騷擾申訴案件)於簽辦過程或申訴臨時委員會作成
決議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
訴。
四、調查原則
本會調查派遣人員之申訴事件,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處理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及人格權益;一般申訴案件得參考辦理。
(二)如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會員工,則依本會「性騷擾申訴調
查處理要點」,全案移交本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委員會辦理,本
會秘書處及派遣事業單位另共同協助派遣勞工相關調查事宜。
性騷擾申訴事件未涉本會員工者,另視情節輕重簽陳主任秘書以上
長官核處或交由申訴臨時委員會接續處理。
(三)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
(四)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尤其對性
騷擾事件之當事人員。
(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一般申訴案件,可參照本款依實際需求辦理
之。
(六)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七)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八)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
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性
騷擾案件特應遵守。
(九)於申訴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
輔導及法律協助。
(十)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
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員,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一)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一般申訴或性騷擾申訴案件,得決議暫緩調查
及決議。
五、調查結果與申復(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由受理單位依申訴人所提申訴表件繕寫調查結
果,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處或再予續辦。
(二)屬情節輕微之申訴事件由受理單位依調查結果與申訴人、申訴相對
人及相關主管協談以取得妥適之處理方式。
(三)申訴調查後,應召開申訴臨時委員會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
人到場說明,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申訴臨時委員會應
為附理由之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
(四)申訴臨時委員會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
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五)有關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
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並應通知新北市政府。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對加害人之懲處或其他
處理,並應附記不服調查結果者,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復或再申
訴:
1、不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者,得於書面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書面理由向申訴臨時委員會提出
申復。
2、不服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者,得於書面通知到
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六)申訴案一經結案,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六、有關本要點申訴調查程序未盡事宜,悉參照第一點所列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依本要點成立之申訴臨時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註: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派遣人員‧申訴管道:
專線電話:(02)22322240、22322243
傳真電話:(02)82317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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