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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應變與決策參考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會技字第1070006718號 函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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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目的:為供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核子事故發生時進行民眾防護行動應變與決策參考,特訂定本指引。

第2條
本指引所稱操作干預基準(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以下簡稱OIL),係指核子事故發生且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時,依據受影響區域內輻射劑量率量測結果,考慮採行該區域民眾防護行動之基準。

第3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依據核子事故類別,考慮採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行動之建議如附表一;依據輻射劑量率量測及劑量評估結果,考慮採行受影響區域內民眾防護行動之建議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