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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再評估報告審查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70011588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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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概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概論
1.緣由及目的
  經營者必須說明貯存設施之名稱、位置與地址、背景及執照條件,並檢
  核設施繼續使用之必要性及適法性。
2.貯存區之配置
  經營者必須說明貯存設施貯存區之位置與尺寸,並附適當比例圖,必要
  時應附有剖面圖或透視圖,以明確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形。另說明原核
  准貯存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表面劑量率及總活度等資料。
3.專有名詞
  再評估報告中所有使用之專有名詞,必須於本章節中有所定義。專有名
  詞之定義可使用政府機關所頒訂之專有名詞,自行編譯專有名詞須明確
  定義,並加註原文出處。專有名詞之翻譯與定義,應符合國內各專業領
  域之共通用法;專有名詞英文縮寫,亦須於本章節中有所定義,並加註
  英文全文。
4.引用之法規及準則
 (1)再評估報告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法,凡於現
    行法規中有規定者,需從其規定。
 (2)再評估報告應優先引用國內之法規、準則及技術規範,國內未有規定
    者,得引用國外法規、準則及技術指引;引用法規、準則及技術規範
    ,應註明其名稱、公(發)布單位、日期及版次。引用法規及準則應確
    認其為適當版次。
5.參照文獻
  再評估報告引用法規、準則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照文獻,須依內容
  性質歸類整理,並詳列文獻名稱、期刊、卷號、日期、版次及發行單位
  。
(二)場址環境說明
    經營者說明最近十年場址環境狀況,並與安全分析報告之場址環境條
    件進行比對分析。
1.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貯存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氣象之變化情形,包括氣
  溫、平均相對濕度、降雨量及強度、降雨日數、颱風、風速、風向及氣
  壓等資料,及其對設施可能之影響。
2.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貯存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水文特性之變化情形,包
  括地表水水文特性、地下水水文特性、附近居民飲用水源與海岸環境特
  性,及其對設施可能之影響。地表水水文特性應包括百年洪水平原分布
  、最大洪水量、水道等;地下水水文特性應包括地下水水位與設施底部
  距離、地下水流流向及流速等。
3.經營者應檢核及說明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地形圖、地質圖、地質剖面圖
  、斷層分布圖及航遙測影像等文件更新資料,說明貯存場址所在地區地
  層、土壤液化潛勢、斷層、地震及火山之變化情形,並說明新事證對設
  施可能之影響。
4.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貯存設施附近十年水土保持之變化情形,貯存設施
  附近有邊坡或水道者,應說明水土保持現況,並說明順向坡、山崩、地
  滑與土石流等坡地災害對設施可能之影響。
5.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之人口組成、分布狀況、生活
  型態與關鍵群體及重要設施、交通與通訊之變化情形,以及其對設施可
  能之影響。
6.針對上述場址環境之檢核結果,得要求經營者檢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
  件。
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經營者應說明貯存設施主結構之耐震、防洪及防海嘯之設計基準,及
    其相關法規適用情形。
(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耐震評估
1.結構耐震評估報告應詳細檢查及記錄各種使用痕跡、破損、漏水與損壞
  現況並附佐證資料,經修補與補強者應詳述改善現況。
2.經營者必須經相關專業技師進行設施結構耐震評估,應依最新版建築法
  規進行檢核,並檢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經評估需修補與補強者,
  應詳述改善措施。
(三)防洪、防水(滲)與防海嘯檢查及評估
1.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貯存設施防洪措施及排水系統。
2.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防止雨水及地下水滲入貯存設施之措施。
3.貯存設施臨近海岸者,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防海嘯評估及防止海嘯灌
  入之設計及措施。
(四)邊坡穩定度評估
    貯存設施附近有邊坡者,經營者應檢核邊坡穩定性與水土保持狀態,
    並檢附專業技師之評估報告。經評估需改善或補強者,應說明防止山
    坡地危害之改善措施與監測措施。
(五)依貯存設施特性及評估結果,得要求經營者進行第三方專業同儕審查
    。
三、吊卸設備檢查及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吊卸、搬運機具設備檢查及評估
1.經營者必須說明各項設備名稱、製造廠商、製造日期、最高負荷及主要
  功能,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必要之檢查合格文
  件。
2.經營者必須檢核並說明吊卸、搬運機具運轉時,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相關
  法規所列危險性機械、堆高機等吊卸、搬運機具設備之安全管理規定,
  已納入程序書執行。
3.經營者必須檢核並說明程序書已訂定各項設備操作與維護保養作業流程
  ,並有操作人員資格及訓練要求。
4.經營者必須評估各項吊卸、搬運機具設備之維護、檢查及使用情形,並
  說明其可用性及安全性。
(二)操作控制系統檢查及評估
1.經營者必須說明操作控制系統之功能及操作程序,並已訂定操作與維護
  保養程序書。
2.經營者必須評估操作控制系統之維護、使用及檢查情形,並說明其可用
  性及安全性。
四、廢棄物貯存狀況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經營者必須檢核及說明廢棄物種類、最高貯存活度及貯存容量、盛裝
    容器與其表面劑量率等核准條件,並檢附符合性檢核清單。
(二)經營者必須詳實查核及說明近十年廢棄物貯存環境之溫度、濕度變化
    情形,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三)經營者必須詳實說明各貯存區空調設定、氣壓狀況及廢氣排放之輻射
    監測作業,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四)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各貯存區之防滲密封現況、廢水收集處理及排
    放監測作業情形,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五)設施內貯存脫水廢樹脂、固化廢樹脂、有機廢棄物者,經營者必須詳
    實查核及說明貯存區之負壓維持狀況、貯存區內氫氣濃度之檢測設備
    、檢測頻率與檢測結果,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六)廢棄物貯存現況及檢整評估,經營者必須詳實說明下列資料:
1.廢棄物貯存現況檢查評估,必要時應提出改善措施與檢整作業規劃。
2.設施曾經進行檢整作業者,應提供檢整數量、盛裝容器及檢整結果。
五、貯存作業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貯存作業流程及接收標準
1.經營者必須詳實檢核及說明廢棄物接收標準:包括廢棄物包件表面須有
  清楚標誌與代碼及格式、廢棄物包件表面輻射劑量率限值及非固著性污
  染限值,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2.經營者必須詳實檢核並說明廢棄物之接收程序、劑量率與污染檢測、資
  料核對與貯存、廢棄物包件吊卸與貯存作業等流程,並確認符合安全分
  析報告。
3.經營者必須詳實說明廢棄物貯存作業之安全措施,包括載具止滑及防止
  傾倒等措施,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二)貯存廢棄物資料庫管理:經營者必須詳實查核及說明廢棄物資訊、文
    件之管理與保存等方法,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六、輻射影響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輻射防護作業與工作人員劑量評估
1.經營者應檢討及說明近十年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措施,包括管制站、人
  員與物品污染偵測與除污及管制區與監測區之輻射監測結果。
2.經營者應檢討及說明貯存設施輻射工作人員近十年之輻射劑量,並說明
  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且合理抑低。
(二)設施對環境輻射影響評估
1.經營者應說明貯存設施近十年放射性廢氣與廢水之排放及輻射監測作業
  ,並檢核說明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
2.經營者應評估貯存設施近十年對環境之輻射影響,包括直接輻射、散射
  輻射、放射性廢氣與廢水排放對場所外關鍵群體所造成之年有效劑量。
  貯存設施為壕溝者,經營者亦應評估經由地下水途徑對環境之輻射影響
  。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1.經營者應檢討及說明近十年貯存設施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並檢核說明符
  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
2.經營者應說明近十年貯存設施環境輻射監測結果,並檢核說明符合游離
  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
(四)經營者應檢核各項輻射影響評估及監測結果,確認符合設施設計基準
    及有關法規限值,並說明設施未來運轉之安全性或限制。
七、十年來異常事件經驗回饋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近十年異常事件影響及經驗回饋:
1.經營者詳實說明近十年發生異常事件之件數及歸類。
2.經營者詳實說明每一異常事件肇因、處理經過、影響情況、改正措施及
  經驗回饋情形。
(二)異常或意外事件應變作業:
1.經營者說明異常或意外事件應變計畫之作業編組、程序及設備。
2.經營者說明異常或意外事件應變通報及演練頻度。
八、除役初步規劃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除役時機:經營者必須說明正式申請除役時機及條件,並預估完成除
    役時間。
(二)除役目標:經營者必須說明貯存設施除污清潔標準、設施結構物採拆
    除或再利用規劃,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三)除役作業構想:經營者必須說明除役作業規劃,包括除役前置作業、
    場址輻射特性調查、拆除與除污作業、廢棄物清理及外運作業及場址
    最終環境輻射偵測與解除管制等工作項目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