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核綜字第11500114701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原子能業務財團
    法人(以下簡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所指財團法人,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填列上年度營運績效
    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一),併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工作
    報告及財務報表,報送本會辦理績效評估,並應依本會評估
    結果做為下年度目標設定之參考依據。
    前項績效評估得以實地查核方式辦理。
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查核情形有
    不符規定者,應依本會要求期限改善。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實地查核。  
五、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依本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
    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下年度預算書(格式
    如附件二),報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預算書內容應依業務性質妥作說明,詳實表達,工作計
    畫方針應以達成其設立目的,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
    各項預算。另接受政府機關(構)、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
    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經費者,應配合各機
    關學校預算妥適編列;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辦經費者,應核實
    編列。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依本法第五十
    五條第二款、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
    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上年度
    決算書(格式如附件三),併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由本會核
    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決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敘明預算所列工作
    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
    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各項工作計畫倘有接受各機關學校捐
    助及委辦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並說明工作計畫達成
    進度及評估其績效。
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
    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者,其兼任該職務所得
    支領之酬勞,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每月薪資待遇應
    不超過以下範圍:
  (一)董事長(負責人)及執行長(經理人):中央部會特任
       首長待遇。
  (二)主管、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從業人員:中央部
       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
    前項薪資待遇應衡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
    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准。支給基準
    變更時,亦同。
    如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致每月薪資待遇高於第一項
    範圍者,由本會就主管相同性質財團法人相關人員所需資格
    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邀集外部學者專家研商,
    訂定薪資基準。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上限,以
    每人每年二點五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
    化之核發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當年度營運收支賸餘大於或等於預算書
    之本期賸餘一點二倍時,得再依具體財務績效達成情況加發
    獎金,其每人每年獎金平均月數上限之計算公式為,一點九
    個月乘以收支賸餘達成率乘以自籌財源比率及其他自行增訂
    指標達成率分別加乘權重之總和。加發獎金後決算書之本期
    賸餘,不得小於預算書之本期賸餘。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當年度提列之前二項獎金總額,以不超
    過每人每年平均四點四個月加總之額度為限,並應於編列當
    年度獎金預算時,衡酌營運狀況、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
    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
    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會核
    准。管理規範變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