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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會人字第11200150101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及處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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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
    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一職等。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