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檢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各中心救災及防護裝備之備援能
量,以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與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時機:核子事故平時整備及國內核能電廠發生核子事故或有
發生之虞時。
三、適用對象:執行核子事故平時整備及應變措施之相關應變單位及
人員。
四、規範原則:
(一)進入核電廠廠區協助執行火災搶救及人命救助之消防人員,所
需偵檢裝備由台電公司負責提供,若無輻射威脅,應著制式消
防服裝(含消防衣、頭盔、面罩、氧氣瓶等)。若須進入輻射
區協助火災搶救及人命救助,應依與核電廠簽訂之支援協定辦
理,所需偵檢及輻射防護裝備由台電公司負責提供,台電公司
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並備妥所需設備。
(二)進入核電廠執行人命或設備搶救而需緊急曝露之人員(一般為
熟悉現場環境之電廠員工),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搶救期間可能接受較高之劑量,所需輻射防護裝備及個人輻
射劑量計或警報器由台電公司負責提供,台電公司應建立相關
作業程序並備妥所需設備。
(三)核電廠廠界內、外執行輻射偵測人員(一般為電廠員工及輻射
監測中心人員),距離廠界較近,受輻射影響較大,除佩帶個
人輻射劑量計或警報器外,所著防護衣物依核能安全委員會訂
定之「核子事故廠外應變人員防護衣物穿著指引」(如附件)
規定辦理。
(四)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
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之應變人員
,因距離廠界較遠,受輻射影響較小,原則上無須佩帶個人輻
射劑量計或警報器,上述各類應變人員若有機會進入較高之輻
射或污染區工作,所著防護衣物依核能安全委員會訂定之「核
子事故廠外應變人員防護衣物穿著指引」規定辦理。
(五)可能受高輻射污染之影響時,所著防護衣物除依前述規定外,
可佩帶個人輻射劑量計或警報器。
(六)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輻射劑量計,且
每月定期計讀,本要點原則只對應變救災人員之個人輻射劑量
計或警報器作檢討。
五、核子事故發生時,中央及地方政府會分別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各中心執行救災任務時所需之防
護裝備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六、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述救災及防護裝備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