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人員訓練,特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中心應依作業程序書內各工作編組作業性質,將應變人員分為
以下三類,並提供各項訓練。
(一)第一線應變人員
(二)支援應變人員
(三)應變主管決策人員
三、訓練種類及課程內容
(一)基礎訓練:
訓練時數至少六小時,課程內容包括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系、
輻射防護介紹、各中心相關業務介紹等。上述課程各中心得依
任務需求,研訂年度訓練計畫。
(二)進階訓練,課程說明如下:
1.各中心編組與核子事故應變相關之專業訓練,各項訓練累積
時數至少三小時。
2.應變主管決策人員訓練,課程主題以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與決
策、應變決策資訊管理、其他決策相關課程為原則,時數至
少三小時。
四、各中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人員(含第一線應變人員、支援應變人
員),應至少每四年接受一次基礎訓練;新進人員需於到職日起
至下一年度結束前完成基礎訓練。
五、各中心第一線應變人員,應至少每二年接受一次進階訓練。
六、各中心應變主管決策人員,應至少每二年接受一次應變主管決策
人員訓練,但簡任級主管曾任災害防救業務3年以上經驗者,得免
予訓練。另各部會應變人員因已有接受單位相關災防訓練,得依
其任務需求報名參訓。
七、訓練單位
(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核能安全委員會)
(二)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
(三)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八、基礎及進階訓練由各中心自行辦理,各中心如欲與其他災害年度
訓練併同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課程部分,訓練時數可併入計算
,相關專業課程由各中心依任務需求,研訂年度訓練計畫。
九、應變主管決策人員訓練,得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統籌辦理,各單位
應指派股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主管參加。
十、各中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年度訓練計畫(含各應變編組名
冊),並函送核能安全委員會,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年度
績效考評參據。
十一、各中心於年度訓練完成後,得依規定核發受訓證明(書),並
參照提報編組名冊,將訓練成果、受訓人數、人員訓練狀況、
訓練教材(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核能安全委員會,作為核子
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年度績效考評參據。
十二、各中心辦理訓練所需費用,由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
各工作計畫項下支應;另與其他災害年度訓練併同辦理者,所
需訓練經費以比例分攤為原則。
十三、本注意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