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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各中心人員訓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核應字第1120015626號函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全文檔案: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各中心人員訓練注意事項.pdf
圖表附件:
附表、各中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人員訓練注意事項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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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應字第1120015626號函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