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速對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以便利申請
單位之申請,縮短作業時間,特依據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以下
簡稱減免辦法)與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十(以下簡稱稅則增註)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關稅減免之申請與審查
(一)依減免辦法申請
1.申請者備妥公函並附物料明細表四份(另視需要提供廠家說明書)
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申請。
2.物料明細表格式如附表,填寫須知如附件一。
3.核能安全委員會依減免辦法申請免稅之審核項目(如附件二)審
查申請資料,全案符合者(或部分項目不符合者,於文中註明不
符合項次)即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有資料不全者,要求原申請
人補送資料;全案不符合者,函復原申請人。上述審查結果,核
能安全委員會應於收文後六天內通知申請人。
4.進口地海關收到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轉資料後,若有疑義,得要求
核能安全委員會或申請單位說明。
(二)依稅則增註申請
1.申請者備妥公函並附物料明細表三份(另視需要提供廠家說明書)
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申請。
2.物料明細表格式如附表,填寫須知如附件一。
3.核能安全委員會依稅則增註申請免稅之審核項目(如附件三)審
查申請資料,全案符合者(或部分項目不符合者,於文中註明不
符合項次)以正本併物料明細表一份函知申請人,副本併物料明
細表一份函送進口地海關;有資料不全者,要求原申請人補送資
料;全案不符合者,函復原申請人。上述審查結果,核能安全委
員會應於收文後六天內通知申請人。
4.申請者取得核能安全委員會之審查證明公函後,併同其他進口所
需文件,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
三、注意事項
依本規範申請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
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申請單位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