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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113 年11 月27 日核人字第1130018023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業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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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
    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
    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公務人員(含駐外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
    、工友、駕駛及其他依法令或契約於本會工作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
    的對待,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
    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
    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四、為防治工作場所職場霸凌之發生,建立友善工作環境,本會得運用員
    工協助方案資源,規劃反霸凌相關主題課程,或利用外機關訓練資源
    薦送同仁參訓;另得利用多元管道宣導職場霸凌之防治處理措施。
五、本會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並公開揭示,每日查收申訴管道受理
    情形:
 (一) 申訴電話:02-2232-2025。
 (二) 申訴傳真:02-8231-7849。
 (三) 申訴電子信箱:bully@nusc.gov.tw。
六、被霸凌者,得於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會人事
    室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本會應作成
    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第一項及前項之申訴,得委託代理人提出,並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
    附件二)。
    第一項申訴書及第三項之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
    訴人或代理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起一年內為之。但職場
    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會主任委員如涉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
    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會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
    者,由本會受理申訴。
    申訴案件作成調查結果前,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本會撤回其申訴。申訴
    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七、本會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職場
    霸凌申訴案件。
    本小組委員由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 召集人(
    以下簡稱召集人)於防護小組中指定三至五位成員擔任,必要時得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任職本會之聘兼委員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本小
    組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八、本要點調查程序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簽請召集人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
      知申訴人。
(二)確定受理後,由召集人組成本小組進行調查。
(三)本小組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並作成紀錄請其簽名。
(四)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當面對質、詰問。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五)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
      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
      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
      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案件應自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
      作成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
      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但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七)調查報告書完成,應提送防護小組確認,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於奉核後另移請
      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八)當事人不服機關調查報告書決定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另提起救濟
      。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非公務人員得於收到本
      會調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起申訴。
(九)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處理及調查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
      內容負保密責任。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
      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
      ,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職場霸凌事件之證據
      。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落實保護當事人之規定。
(十)申訴案件處理期間,本小組及防護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一)前款之規定,於非具公務員身分之委員,準用之。
九、本會於知悉有職場霸凌之情形時,除檢討場所安全外,得採取下列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一) 因接獲被霸凌者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時:
  1、協助保留相關證據。
  2、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
     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3、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要之服務。
  4、依第七點啟動調查程序,對職場霸凌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
     之調查。
  5、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前開停止職務
     對象如為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 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霸凌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
     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
     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會因接獲被霸凌者陳述而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惟被霸凌者無提起申
    訴意願者,本會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
    訴人:
 (一) 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 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被霸凌者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 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 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六)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職場霸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
      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
十二、本會不得以員工對職場霸凌事件提起申訴、告訴、告發、訴訟、擔
      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而為不當差別待遇或予
      以不利之處分。
十三、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研提改善作為
      及加強教育訓練。並得視當事人需要,運用本會員工協助方案協助
      轉介相關專業機構,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四、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
      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