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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內陞及外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核人字第114001309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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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內陞及外補作業要點

民國114年9月3日核人字第1140013098號函核定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務人員之內陞及外補作業,應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陞遷法施行細則及本要點辦理
    。
二、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會人員內陞時,由出缺單位填具本會內
    陞職缺一覽表(如附表一),並建議是否採計外語能力及確認是否舉
    辦面試或業務測驗之相關甄選作業,簽陳主任委員核定送人事室辦理
    。
    前項職缺不包括本會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職缺,但一條鞭人員得
    經徵得服務單位主管同意後參加前項職缺內陞,並不得參加本會職缺
    外補甄選。
三、人事室依本會陞遷序列表篩選具陞遷資格人員名單,簽陳主任委員核
    定後公告內陞職缺,並徵詢名單內人員意願,相關資績評比之分數採
    計至公告日前一個月最後一日。
四、符合資格且願意參加內陞評比人員,應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表所列標準,填具本會符合陞任職務人員資績評分表(以下簡稱資績
    評分表,如附表二),並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意願
    表、備審資料)一式二份送人事室核對彙整。
    資績評分表經人事室核對如須更正,應與當事人再次確認更正後資料
    。
    符合資格但無意願參加內陞評比人員毋須填具資績評分表,仍需回復
    意願調查表或以電子郵件通知人事室。
五、人事室彙整擬參加內陞評比人員之資績分數後應製表(如附表三),
    以便簽請服務單位主管及出缺單位主管評核相關分數,並同時彙整擬
    參加內陞評比人員名單簽請主任委員指定人員辦理初評。
六、人事室彙整服務單位主管、出缺單位主管及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之評分
    ,並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後,按照積分高低順序
    並依附表三格式繕具清冊,簽陳主任委員綜合考評,再交付甄審委員
    會審查。
七、人事室按甄審委員會審查結果排序,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簽陳
    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人選(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
    二倍中圈定),並依主任委員核示陞遷結果辦理發派作業。
八、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擬辦理外補作業時,由出缺單位擬具甄選資格
    條件(如附表四),簽陳主任委員核定送人事室刊登職缺公告至少三
    日以上。
    除正取名額外,如欲增列候補名額者,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
    載明。
九、人事室審查應徵人員任用資格後造列名冊,移請出缺單位進行專業資
    格審查。
    出缺單位依審查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面試評選事宜,並將面
    試結果排定遴用優先順序後,簽陳主任委員交付甄審委員會審查。
    前項面試結果簽核程序應會辦人事室及政風室。
十、人事室按甄審委員會審查結果排序,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簽陳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外補
    人選(外補二人以上時,就外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並依主任委員
    圈定結果辦理指名商調作業。
十一、主任委員對甄審委員會依本要點第七點或前點規定報請圈定之人選
      有不同意見時,得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
      項規定,加註理由並退回重行改由本會人員陞遷或外補,或增列面
      試或測驗等方式辦理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