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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14 0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內陞及外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核人字第114001309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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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內陞及外補作業要點

民國114年9月3日核人字第1140013098號函核定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務人員之內陞及外補作業,應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陞遷法施行細則及本要點辦理
    。
二、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會人員內陞時,由出缺單位填具本會內
    陞職缺一覽表(如附表一),並建議是否採計外語能力及確認是否舉
    辦面試或業務測驗之相關甄選作業,簽陳主任委員核定送人事室辦理
    。
    前項職缺不包括本會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職缺,但一條鞭人員得
    經徵得服務單位主管同意後參加前項職缺內陞,並不得參加本會職缺
    外補甄選。
三、人事室依本會陞遷序列表篩選具陞遷資格人員名單,簽陳主任委員核
    定後公告內陞職缺,並徵詢名單內人員意願,相關資績評比之分數採
    計至公告日前一個月最後一日。
四、符合資格且願意參加內陞評比人員,應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表所列標準,填具本會符合陞任職務人員資績評分表(以下簡稱資績
    評分表,如附表二),並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意願
    表、備審資料)一式二份送人事室核對彙整。
    資績評分表經人事室核對如須更正,應與當事人再次確認更正後資料
    。
    符合資格但無意願參加內陞評比人員毋須填具資績評分表,仍需回復
    意願調查表或以電子郵件通知人事室。
五、人事室彙整擬參加內陞評比人員之資績分數後應製表(如附表三),
    以便簽請服務單位主管及出缺單位主管評核相關分數,並同時彙整擬
    參加內陞評比人員名單簽請主任委員指定人員辦理初評。
六、人事室彙整服務單位主管、出缺單位主管及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之評分
    ,並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後,按照積分高低順序
    並依附表三格式繕具清冊,簽陳主任委員綜合考評,再交付甄審委員
    會審查。
七、人事室按甄審委員會審查結果排序,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簽陳
    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人選(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
    二倍中圈定),並依主任委員核示陞遷結果辦理發派作業。
八、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擬辦理外補作業時,由出缺單位擬具甄選資格
    條件(如附表四),簽陳主任委員核定送人事室刊登職缺公告至少三
    日以上。
    除正取名額外,如欲增列候補名額者,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
    載明。
九、人事室審查應徵人員任用資格後造列名冊,移請出缺單位進行專業資
    格審查。
    出缺單位依審查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面試評選事宜,並將面
    試結果排定遴用優先順序後,簽陳主任委員交付甄審委員會審查。
    前項面試結果簽核程序應會辦人事室及政風室。
十、人事室按甄審委員會審查結果排序,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簽陳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外補
    人選(外補二人以上時,就外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並依主任委員
    圈定結果辦理指名商調作業。
十一、主任委員對甄審委員會依本要點第七點或前點規定報請圈定之人選
      有不同意見時,得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
      項規定,加註理由並退回重行改由本會人員陞遷或外補,或增列面
      試或測驗等方式辦理甄選。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