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章 綜合概述
一、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提出貯存設施申請之緣由、背
景及目的。
(二)專有名詞:報告應以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名詞為準,非常用或自行編
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查詢對照。
(三)引用法規、設計準則及參考文獻: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
所引用的法規、設計準則及參考文獻,並於報告內文第一次引用處
以上標顯示序號,以利審查比對。前述法規、設計準則及參考文獻
引用規定如下:
1、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法,凡
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2、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技術規範
,並註明其名稱、公 (發) 布單位、公 (發) 布日期及版次。
3、除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應比照前款之方式條
列。
二、設施綜合概述
(一)位置:簡要描述設施之地點,並以適當比例之地圖說明。
(二)貯存型式:說明貯存設施型式及貯存方式。
(三)使用年限:說明貯存設施之運轉年限及作業時程規劃。
(四)作業程序:簡述低放射性廢棄物桶搬運、接收、貯存等作業流程,
並附上重要之操作流程簡圖。
(五)貯存容量及總活度:說明貯存設施之放射性廢棄物 (以下簡稱廢棄
物) 最大貯存容量及放射性核種總活度。
(六)貯存廢棄物及其盛裝容器之種類與性質:
1、廢棄物的來源、種類、型態、數量及其分類方式。
2、廢棄物各項物理、化學及輻射特性。
3、盛裝容器之材質與規格。
(七)設施內之配置:應以適當比例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示比例尺
、方位、區域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形,必要時應附有
剖面圖或透視圖,俾明確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形。
第二章 場址之特性描述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資料,
註明文件名稱及編號即可,惟若屬本設施安全設計與安全評估所需之必要
資料,應於相關章節內檢附,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本章應提供下列資料
:
一、地理環境及特性:提供一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清楚標明貯存設施所有
場界範圍與附近重要地理特徵,如道路、河川、鄉鎮、山脈、湖泊、
海岸線等。
二、地質及地震:提供地質鑽探資料,包括主要地層單元、岩石及土壤類
別、地層柱狀圖等;提供地震調查資料,包括地震紀錄、地震區、地
震斷層及海嘯等資料。
三、水文:描述場址附近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飲用水源等資
料的蒐集及調查結果。
四、氣象:描述場址附近實測值之氣溫、平均相對濕度、降雨量及強度、
風速、風向等氣象資料;另視貯存設施申請型式之特性,提供場址附
近實測值之降雨日數、颱風、氣壓等氣象資料。上述資料提供為有紀
錄以來至少三年之年平均值及極端值,且應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之最
新資料,資料不足時再進行現地調查一年。
五、周圍人口概況:以場址為中心,並以適當比例地圖標示半徑五公里範
圍內鄉鎮市之位置及人口超過一千人之聚集點。
六、交通狀況:提供場址附近交通運輸系統 (包括鐵路、公路、海運等)
之運輸能力及負荷量等資料。
七、其他足以影響設施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第三章 設施之設計基準
一、構造安全設計
(一)建築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配置。
(二)土木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質與設計標準。
(三)結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防震設計、防颱設計、結構
分類、設計荷重及其組合等。申請運轉執照時,除提出合格技師簽
證文件,並需檢附結構設計評估報告書。
(四)防洪及防水之設計:描述設施防洪之排水系統,防止海嘯及洪水灌
入設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貯存設施之措施。
(五)消防系統設計:描述設施內消防系統設計所遵循之法規、標準及規
範,如有特殊之預防火災發生、防爆或除熱等設計,亦應一併說明
;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供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安全設備檢查合格
證明文件。
(六)設施結構物耐熱性、耐久性、抗腐蝕性、抗磨損性、抗輻射及除污
等之設計,應詳細描述採用之材料。
(七)其他有關設施本體結構安全之設計。
二、輻射安全設計
(一)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各區域或作業之輻射劑量限值。
(二)輻射屏蔽設計:針對貯存廢棄物含有放射性核種之活度、比活度及
貯放位置,說明貯存設施輻射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厚
度及幾何空間位置等有關設計資料。
(三)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作人員輻
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輻射管制區與監測區之劃分及其輻射防護及監測設備等之設計。
2、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貯存、再取出及控制室等作業
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廢棄物搬運遙控設計。
三、作業安全設計:依設施配置圖描述設施接收、貯存、再取出等重要作
業之安全設計,包括該作業區特有之貯存設備、搬運吊卸機具設備、
操作控制系統、照明設備、通風排氣系統等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輔助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暫貯區、輸送系統、核種分析或輻射偵
測系統、檢整系統、粉塵與廢水處理系統及降低盛裝容器腐蝕速率等
系統之設計。
五、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給排水、供氣、照明、一
般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
六、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依場址、結構體或作
業特性所需加強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如火災、爆炸、放
射性氣體外釋、廢棄物桶堆傾倒、吊卸廢棄物桶或貨櫃掉落、排水系
統失效、入滲量異常增加或設施內積水等之補救措施。
七、設計資料應附適當比例尺之詳細圖說,設計細部或分析資料得列報告
附冊備查。
第四章 設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說明施工規劃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規、標準、規範、施
工階段及施工範圍等。
二、施工計畫:貯存設施之建造應擬具可行施工計畫,包括主要施工項目
、時程及管理方法等。
第五章 設施之運轉
申請貯存設施運轉或換照時,設施運轉資料可引用運轉技術規範者,
註明引用運轉技術規範之章節即可。設施之運轉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廢棄物運送:包括廢棄物由產生地點至貯存設施之運送路線;廢棄物
盛裝容器之檢視;容器表面輻射、污染及核種之偵檢;運輸設備之污
染偵檢與除污;交運文件之查驗;廢棄物相關文件之管理與保存等。
二、廢棄物接收標準:
(一)盛裝容器及其內容:說明各種可接受之廢棄物盛裝容器的材質、容
積、標示及其盛裝之廢棄物種類與狀態。
(二)輻射強度:應以毫西弗/小時為單位,提供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
表面之輻射劑量率接收標準。
(三)表面污染:應以貝克/平方公分為單位,提供廢棄物盛裝容器表面
之污染活度接收標準。
(四)重量:因貯存設施之設計特點而須限制廢棄物及容器之總重量時,
應提供重量之接收標準。
(五)其他。
三、接收及貯存作業:包括廢棄物接收程序、廢棄物檢驗項目及其方法和
標準、廢棄物吊卸搬運方式及其設備機具,廢棄物貯存及再取出操作
程序,廢棄物資料保存等。
四、貯存期間之檢視作業:描述貯存期間之例行偵檢,如輻射劑量率及溫
、濕度之監測,盛裝容器或廢棄物之定期檢查。
五、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之簡要說明。
六、公用設備或系統操作之簡要說明。
七、貯存設施及各項設備、系統之維護保養作業。
八、檢附作業流程圖:以流程圖標示作業順序及其控制方法,重要步驟應
說明相關設備之操作特性與限制條件。
九、申請運轉執照時,檢附貯存設施運轉程序書清單。
第六章 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貯存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能、責任
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貯存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員額、職
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管理、監督及
輻射防護、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環保、消防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
三、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貯存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括各項作
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時程及授課人員資格,訓練成效評估
及資格檢定辦法等。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經營者對貯存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程序,包
括運轉作業之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系統變更之審查,
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序,包括
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員與車輛出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七章 設施之安全評估
一、正常運作時之安全評估:分析貯存設施正常運作時可能導致工作人員
及設施外民眾接受體內、體外曝露的各種曝露途徑,評估其所造成之
最大劑量,並與現行法規作比較。評估時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貯存設施運貯作業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
(二)貯存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評估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體內、體
外輻射曝露劑量。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各項,必
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1、概述:簡要說明評估之目的、專有名詞、引用法規、評估基準及
評估方法等。
2、廢棄物:詳述廢棄物之種類、型態、材料、組成、比重、形狀、
堆積方式及位置、尺寸、數量、放射性核種成分及其活度、能譜
強度等。
3、屏蔽結構體:詳述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形狀、尺寸
及位置等。
4、評估模式:詳述模式之評估方法,並說明評估模式選取之原因及
使用限制,提供模式確認、校正與驗證,以及參數敏感度和不確
定性分析等相關資料。
5、評估之假設:說明評估過程中之各項假設及其合理保守性。
6、劑量評估點 (區) :說明評估點 (區) 選取之原因及其幾何座標
位置。
7、評估參數:評估參數要確保其可靠性。對於經評估而得參數,應
說明其評估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可靠性。對於引用之數據,應說
明引用之出處及理由。提供具有代表性之程式輸入檔 (含電子檔
) ,輸入檔之廢棄物、屏蔽結構體及劑量評估點應提供實體與其
相對幾何座標對照表,必要時應以立體圖加以標註。
8、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劑量限值比較,說明評估
結果之合理性以及設施之安全性或未來運轉之限制。
9、參考文件。
(三)廢棄物運送、接收作業對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直接輻射曝露評
估。
(四)廢水、廢氣處理系統排放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五)放射性核種滲入地層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二、意外事件之安全評估:
(一)意外事件分析: 描述貯存設施可能遭遇的各種可能意外事件及其發
生機率,並說明其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
(二)工作人員及民眾劑量評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發生後可能導致工作
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所接受之劑量。
第八章 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如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相關
計畫,但應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貯存設施之作業特性、貯存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與
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撰寫輻射防護計
畫。
二、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
作業準則」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九章 品質保證計畫
為確保貯存設施設計、建造及運轉之品質,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提出建
造及設計品質保證計畫,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出營運品質保證計畫,其內
容至少應包括: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面。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十章 消防防護計畫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相關
計畫,但必須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第十一章 設施之保安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相關
計畫,但必須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保安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安組織之目的、編組、管理及訓練。
二、周界實體阻隔物及警報監視系統。
三、門禁管制、進出人員查核、保安通訊設施。
四、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第十二章 除役規劃
說明貯存設施未來之除役構想,包括除役時機、除役目標及預定未來
提出除役計畫書之日期。本設施設計已考量有利於未來除役作業之事項,
亦應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