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
,特設置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研議。
(二)本會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
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
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協調及考核。
(四)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協調及考核。
(五)個資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事項之協調及考核。
(六)個資法第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之協調及考核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之;小組成
員由各單位指派一人(科長或薦任九職等以上)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法規委員會辦理。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出(列)席。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二)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三)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之執行。
(四)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自行查核。
(五)本小組任務與各單位相關事項之推行。
六、本會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會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會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紀錄之彙整。
貳、個人資料範圍
七、本會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應依個資法第十七條規
定以適當方式公開供公眾查閱 。有變更者,亦同。
八、核能安全管制相關之個資法第五十三條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應會同法務部共同指定之。
參、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九、各單位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定
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或提請法務部釋疑。
十、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
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十一、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個資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一項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個資法修正施行前即已蒐集者,
除有個資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免為告知之情形外,應自個資法修正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個資法第九條第 一項所列事項之告知。
十二、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十三、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利用時,應詳為審核並簽奉核定後為之。
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十四、本會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
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十五、本會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
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個資法第十
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十六、本會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
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
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單位應確實記錄。
十七、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十八、本會遇有個資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
。
肆、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十九、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會為請求
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二十、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
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二十一、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適用「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並依「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政府及檔案閱覽須知」辦理。
二十二、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
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
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二十三、本會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公開,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
法律規定。
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二十四、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會保有個
人資料檔案之人員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
護事項。
二十五、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
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二十六、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
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資安
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相
關管理事宜,應訂定管理規範辦理之。
二十七、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
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應迅速通報至本小組及本會資
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緊
急應變中心。
二十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其
他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陸、附則
二十九、本會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
用本要點。
三十、本會所屬機關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因合署上班,亦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