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8: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主旨:公告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二、旨揭之可接受最小可測量如附表。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