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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推行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行政院函頒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二、目標:

(一)建立使公務人員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誘發本會團隊精神,鼓勵共同思考創造,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提高本會組織學習能力,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五)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關於工作環境、工作品質或產品品質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業務會報:

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本會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會施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處,使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能參與本會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通管道。

(二)推行目標管理:

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針對年度施政總目標,擬訂實施策略、績效目標、績效評核指標及績效評核具體作法,經彙整提交本會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訂為年度計畫目標,並依據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目標完成程度等,評定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終成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

(三)設置意見箱

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如附表1)投入意見箱,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須具名。

(四)革新提案:

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如附表1),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

五、評審小組:

(一)本會應設置評審小組評審經由「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建議案及革新提案是否採行,並就經採行確具效益之建議案,評選優良案件、排定獎勵順序及建議敘獎方式。

(二)本會所屬機關應比照設置評審小組評審建議案及革新提案是否採行。

六、建議案及革新提案審查:

(一)本會之建議案及革新提案受理後,應先移送綜合計畫處(管考科)列管,並由綜合計畫處函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及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後,彙提評審小組評審。評審結果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2)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二)本會所屬機關之建議案及革新提案,由各該機關比照前述方式辦理。

七、年度優良建議案評選及獎勵:

(一)評選:

經採行確具效益之建議案,提案人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表」(如附表3),送本會人事室彙提評審小組評選優良之案件、排定獎勵順序及建議敘獎方式,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件數,擇優推薦優良建議案函送該局參加複審。

(二)獎勵:

1.特優獎:至多1件,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乙面,2萬元之等值獎品。

2.優等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乙面,1萬元之等值獎品。

3.榮譽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乙面,5千元之等值獎品。

優良建議案之提案人及積極配合之協辦人員,本會評審小組得參酌建議案之創造性、採行情形及實行效益等,建議敘獎方式,經提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後敘獎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經本機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

(二)已先由本機關他人提出而受理在案。

(三)經本機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曾獲頒其他獎項。但不包括依前點獎勵之情形。

(八)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九、辦理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附表1

 

革新改進建議書

編號:(                         

服務單位:

時間:民國                 

    稱:

    名:     

是否申請重審(                  

建議或提案

項目

現狀檢討及

問題分析

具體改進

意見

效益

說明

備註

 

 

 

 

 

 

會主辦業務單位:

研處意見:

 

 

 

 

 

評審小組評審意見

獎勵擬議

評審小組簽名

日期

 

 

 

 

 

 

 

                 

 


附表2

 

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

建議或提案者姓名:

服務單位:

   稱:

 

建議案或

提案項目編號

 

評審結果

理由

1、採 行:

全部採行。

依下列理由部分採行。

依下列理由修正後採行。

 

2、保  留:

      依下列理由全部保留供參考。

依下列理由部分保留供參考

 

3、不採行:

依下列理由全部不採行。

依下列理由部分不採行。

 

獎勵

 

備註

 

           

 

 

 


 

附表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表

機關名稱

 

聯絡人及電話

 

提案代表

 

參與提案

成員

 

 

建議案

名稱

(限15字以內)

建議案

類組

按每年行政院重大施政項目區分類組填列

主要

內容

(限50字以內)

主管機關初審意見

(限50字以內)

考核項目

具體措施或成效

效益性

 

 

創新性

 

 

應用性

 

 

顧客導向

 

 

複審

總評

(限50字以內)

複審

排序

 

複審

評分

 

               

複審委員簽名:                        

填表說明:

一、本表為A4直式橫書繕打。表格內各考核項目資料請以簡潔文字摘述填註,並各以400字為限。

二、每一提案機關填具6份評審表,附具6份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統一為A4直式橫書格式,並請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