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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1: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旨:公告「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本公告未
   規定之警報訊號,適用其他有關公告之規定。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為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及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 內容:
    1.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位在三○○至八○○赫茲之間。
        警報音為響一秒,停一秒,重複二十五次,持續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
        廣播,持續約四十秒。警報音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
        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2.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同前目。警報音為響一長音五十
        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二十五秒。警報音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次
        ,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二) 樣式:運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事先建置之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等
    方式發布之,另亦可利用交通載具透過喇叭執行廣播。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核子反應器設
   施經營者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核子事故進展指
   示發布。
依  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