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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會技字第1120001810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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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修正「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
      時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本
      公告未規定之警報訊號,適用其他有關公告之規定。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為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及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
      。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 內容:
    1.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位在三○○至八○○赫茲
        之間。警報音為響一秒,停一秒,重複二十五次,持續五十秒,
        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約四十秒。警報音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
        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2.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同前目。警報音為響一長
        音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二十五秒。警報音及語音廣
        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二) 樣式:
        運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事先建置之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等
        方式發布之,另亦可利用交通載具透過喇叭執行廣播。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核子反
      應器設施經營者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核子事故
      進展指示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