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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10: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處、室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三、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及首長信箱)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單位辦理。如陳情事項非屬
        本會主管業務,或陳情事項分屬兩個(含)以上單位之業務,則由綜合計畫處(以下簡稱綜計
        處)處理或彙辨。
    (二)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指示各單位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各單位總收文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單位受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承辦人處理。
    (四)本會首長信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陳情信函,由綜計處依案件性質將陳情信函分送承辦之
        各單位,各單位得視需要交由總收文掛文號後辦理。若其內容因涉及機密或需予以保密者,應
        以紙本密件處理函復及副知。
    (五)以上陳情處理時限依本會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附件一)辦理。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得立即答復者,
    應立即予以答復,並得製作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二)存查﹔遇有案情複雜,非能立即答復者,應
    作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後,據以辦理。

五、人民親至本會陳情者,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單位人
    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單位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二),交由該單位收文人員比照
    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處理。人民親至本會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六、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會及附屬機關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二)對於非本會主管權責之陳情函,應函轉該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三)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有下列三目情形之一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 而仍一再陳情者。
       3. 本會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七、人民陳情案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接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
    陳情人。

八、各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
    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送綜計處彙整。

九、綜計處每年得就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
    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主任委員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