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六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
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
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
二、參考美國聯邦公報第 60 卷編號 181(1995 年 9 月 19 日出版)
序號 48369 號文件,說明合格核能同級品之安全功能與核能級產品
安全功能品質相當,但基於設計和製造程序之複雜性,至少下列組件
不得採用核能同級品;
1.核燃料組合件。
2.控制棒組合件。
3.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組件
三、屬於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B&PV 規範第三部第一、二及三級
組件之更換,若無法依規定採用具有規範標記之組件,應參考美國核
管會 GL89-09 要求,事先陳報原能會,並獲核准後為之。
四、為確保核能同級品之安全功能品質,原能會鼓勵台電公司應設法加入
美國 NUPIC(Nuclear Procurement Issues Committee,簡稱 NUPIC
)組織,以獲得供應廠家之稽查資料,做為台電公司建立合格廠家名
單(QSL) 之依據。
五、台電公司應建立作業程序,審查供應廠家之稽查資料,建立合格廠家
名單(QSL) 。其審查作業程序書應報原能會核備,QSL 名單至少每
年應檢討更新一次,並陳報原能會。
六、所有核能同級品應依據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並依據原核能級設備
或組件之規範要求,選購 QSL 廠家所供應之組件,或報經原能會同
意後,依據「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採購商業級產品,由合格之檢證機構執行核能同級品檢證合格。
七、台電公司對於核能級產品或核能同級品之品質證明文件均應確實審查
,並確認其符合相關品保要求後方得使用。
八、各核能電廠對於所使用中之合格核能同級品應依系統分類,建立完整
資料檔,每年更新一次,並於每年年底陳報原能會。台電公司應建立
完整使用統計分析資料庫,每年評估一次,評估結果並應回饋至各廠
及提供採購部門參考。此外,原能會也將定期執行視察。
九、本導則不適用於新建之核能機組,只適用於運轉中之核能機組。